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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性别影响

2009-06-24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朱玲 我有话说

在一些推行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发展和转型国家,或多或少都发生过女性养老待遇总体低于男性和老年女性贫困发生率较高的现象。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这些国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政策经验。这其中,拉美三国(智利、阿

根廷和墨西哥)的改革经验,既有助于说明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制下的养老金性别差距成因,又能够展示养老收入再分配中的性别政策对于缩小这一差距的作用,因而对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尤具借鉴意义。

2003年,世界银行曾就拉美三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性别影响,发布过一篇政策研究工作论文。论文基于这三个国家的全国性正规就业者抽样调查,每个国家的样本都在10万人以上。论文中的统计结果表明,女子通过个人账户积累得到的年金,仅相当于男子的30-40%。原因在于,这一养老待遇取决于个人的缴费贡献,而缴费总额又与其就业年限和工资水平密切相关。女性就业者与男性相比,中断正规就业的比率较高、平均工资较少、而退休年龄较低。这些因素,导致女性养老金领取者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一般低于男性。需要说明的是,墨西哥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女一致,均为65岁。智利和阿根廷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子65岁,女子60岁。不过,这三个国家的女性退休者的余命,平均都高于男性5.7-7年(女性的人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3-4岁)。显然,女性需要在更长的时间段里凭借养老收入为生。如果没有政策干预,女性的终身年金必然远低于男性。

为了减少老年贫穷,这三个国家以不同方式动用财政资源,设置与价格指数变动挂钩的最低养老保障线,瞄准低收入者实行养老收入再分配。由于低收入者中女性占大多数,因而成为社会养老保险中的“公共支柱”(公共养老基金)的最大受益人群。或者说,此类最低养老保障项目产生了缩小养老待遇上的性别差距的作用。此外,养老保险体系中关于家庭内部的养老收入转移规定,促成了有利于女性的终身年金再分配。这其中,有关遗属年金的条款,规定已婚者在配偶去世后,可同时享有本人的养老金和配偶留下的年金。还有配偶共同年金条款,规定已婚男子在其个人账户中为妻子缴纳的养老金比例。这样,借助最低养老保障、遗属年金和共同年金,女性的终身养老待遇达到了男性的60-80%的水平。至于那些从未中断职业生涯的女性,其终身养老待遇与男性持平或超过了男性。

配偶共同年金制度,实质上是用法律形式,强制已婚男子对妻子由于家庭内部分工而中断职业生涯所遭受的损失,做出一定的补偿。法定生育保险,则意味着全社会对女性生育和哺乳期的收入损失给予补偿,因为她们在生育和哺乳上花费的时间,实质上也是对社会人力资源的生产做出的贡献。基于这一理念,世界银行的报告指出,东欧和中亚国家在养老保险改革中,从原有的性别平等成就上退步。其新制度大幅度削减了妇女在生育和儿童照料方面的福利,结果导致女性和男性在退休待遇上的差距加大。

从上述国家案例可以看出,第一,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包含性别视角,不仅有助于促进性别平等,而且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老年贫困。第二,养老收入再分配中还需要包含一种政策权衡:既要向低收入者倾斜,又要对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人保持足够的激励,即促使其参与劳动市场并为养老基金积累做出贡献。因此,养老保险中的性别政策,并非建立在绝对平均主义的理念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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