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抄袭、学术不端已是一个老话题。接踵而至的抄袭事件,已使公众倍感常态。
事实上,抄袭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早已透析:学术浮躁、风气不正、评审机制
但是,工程院的问责决定却缺乏执行可行性。文件内容称,院士行为不端、情节严重者可被撤销院士称号。那么,什么样的情况算是“情节严重”呢?缺乏刚性指标,执行文件内容必定模棱两可。界限不明确,暗箱操作的机率就大大增加。一些本来“情节严重”的抄袭剽窃者,极有可能在惩办方的包庇下敷衍了事。此前众多抄袭事件的处置结果可为例证。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教授抄袭一事,最终校方仅让其做出“深刻检查”了事。可见,“情节严重”与否须有刚性规则加以约束和效行,否则,撤销院士称号的严厉惩处极可能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此外,对行为不端、情节严重者予以惩处。那么,对行为不端而情节轻微、一般的院士作何处置呢?如果单单惩处情节严重者,无疑纵容了“情节轻微、一般”的院士。只震慑抄袭情节严重者,可以说对端正学术、禁止抄袭毫无意义。笔者以为,只要碰触抄袭底线,就当接受相应的惩处。
综上可见,细分行为不端之情节十分必要。当然,惩处力度也当细分,学术问责、相应惩处则随情节而定。而在细化学术问责上,不妨借鉴官员问责中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处分种类明确而细化,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同样,学术问责制也可照例而行。只有标准得到细化,才无认定分歧,才能从一定程度上防止“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