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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告网易侵权案一审胜诉

2009-11-11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韩晓东)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报此前曾有报道的“清华教授肖鹰状告网易”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简称“网易”)损害肖鹰名誉权事实成立,判令网易就其侵权行为向肖鹰书面道歉,并赔付名誉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肖鹰表示满
意,网易法律事务专员、本案委托代理人范晓圆称尚未向领导汇报,伺后会做出表态。

今年3月底,肖鹰以电子邮件及短信形式明确拒绝网易娱乐频道工作人员的采访请求,但网易方仍将这封拒绝采访的私人通信的内容,经加工制作成新闻,以“清华教授肖鹰:郭德纲才是文化流氓”为题,发布在自己网站上,并未经肖鹰同意配发了其照片。该报道迅速被其他一些网站转载,引发网友热议,其中包括对肖鹰予以批评“甚至带有侮辱字眼的内容”。肖鹰后向北京海淀法院递交讼状,起诉网易。法院经审理认为,网易的相关报道在“肖鹰明确表示拒绝采访后作出,该报道行为已然违背了肖鹰回复邮件的初衷,致肖鹰被迫面对舆论的评价”,“就报道内容而言,文章标题显然缺少确凿依据”,造成对读者的误导,“客观上增加了对肖鹰不良评价的网络评论”。“广州网易公司发布诉争报道的行为确已损害肖鹰的合法权益,应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令网易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向肖鹰书面道歉,并在刊登侵权报道的相同位置连续刊登五日,向肖鹰支付名誉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元,及相应诉讼费用。

肖鹰称,判罚结果在自己意料之中:“我从起诉开始,就以充分的信心预期我的胜诉。我的信心,不仅来自于对我国司法公正的信任,也来自于以法制规范网络新闻是我国当下推进文化创新与建设和谐社会的亟需的重要举措。”他表示,我国已跨越到信息时代,网络活动已成为一种基本的社会文化活动,而网络新闻以其特有的技术优势,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日益重大的影响力。但是,与网络新闻的影响力高速发展不相称的,是网络新闻活动缺少合理有效的法规监管,导致了网络新闻制作和传播的无序化、娱乐化,甚至低俗化发展。“网易这次恶意侵犯我的名誉权,制作虚假报道,为了赢得高点击率,甚至不顾我多次严正交涉,多日坚持侵权行为不改,这不仅表现了网易作为一个文化企业缺少法制意识,无视法律,而且也充分反映了网络新闻缺少有效的法规监管机制。因此,这次网易被公正判决侵权,是一个网络新闻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开端。”“作为一位人文学者,我认为,这次胜诉是法律对学者正常参与网络文化活动,自由行使作为公民的言论权的有力支持。这将促使我更好地利用网络平台,参与社会文化建设,在与广大网友的自由平等的交流中,充分履行一个人文学者对提升民族文化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职责。”

截至记者发稿时,肖鹰尚未收到网易方面的致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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