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文坛是非多。中国的文人,一生中难免会遇上笔墨官司,但几千年来,多是本着争论自由,结果留与后人评说的态度来对待,正所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近年文坛上盛行诉讼,虽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但从诉讼的结果看,一经认定侵权,多是要靠金钱来摆平的。因为法律上的判断一定要有个是非,体现的是公平公正,而文艺作品――精神食粮蕴含的是高尚,其在鉴赏过程上往往可能反复争论但不一定有结论。
当然,对于明显而拒不承认的侵权行为,从法律上予以认定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创作环境。问题是文坛时下的相当多的诉讼中,正如美国一个著名的法官曾说过的,现代结构性的抄袭已经代替了逐字逐句的抄袭,成为一种普遍的抄袭形式。它不是全盘照搬,而是利用人物颠倒、前后顺序打乱的“搅拌式”抄袭。“抄袭”还是“模仿”或是“借鉴”?从法律上界定侵权与否是个很难的选择,特别是在进入信息时代后,许多高产作家的创作素材已不是自身的生活体验,而是源于各种离奇的社会新闻,以至形成了全球化的创作面临素材危机以及作品内容日益同质化的现象。
因此,不管是有意识侵权还是无意识侵权,维权方首先应立足于对方的公开道歉,除非迫不得已,不宜通过诉讼。对于这一点,金庸说得好:“我向对方提出诉讼,都是‘被动的自卫’,他们如不来告我,我不会采取法律行动。大家是文化人、学者、教授,应当互相尊重与亲近,结交为友,切磋进学。何况,打官司是很贵的,律师费每小时工作以美金计算,动辄上百元。”试想,生产精神食粮的人,动辄要靠法庭的判决来获得经济利益,难说如愿以偿。即使真的对付公堂,也不妨借鉴一下“庭外调解”,只要侵权方公开道歉,甚至支付赔偿金,总比一场官司下来留给当事人更多的伤痛和疲惫要好。就像国内曾出现过的一桩炒得沸沸扬扬的抄袭案,虽有法庭判决但当事人“赔钱不道歉”(2006年6月7日北京青年报:郭敬明“赔钱不道歉”),总归让人感受到笔墨官司靠笔墨以外的力量来解决,总还有鞭长莫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