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德治,是把道德教化作为主要的治国手段,追求社会道德的协调,利用道德的内在约束力来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德治将道德与政治紧密、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使得许多道德规范同时又成为政治信条,这就在客观上将道德置于上位,成为维系社会稳定、实行有效统治的工具。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深受德治思想影响的中国人习惯于从人伦道德的视角观察和判断政治事物。
德治思想是儒家经世思想的核心,源于自夏至周逐步形成的“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等礼治思想,也吸收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家之精义,尤其是管仲的“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的“德治”思想。《大学》中提出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既是儒家德治思想的出发点,又是它的主要内容。儒家学派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天下为公”、“大同世界”。
德治思想是建立在民本思想基础之上的。我国古代很早就有民本思想,即认为人民是国家唯一的重心,民为邦本,本固则国宁。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更是将这一思想做了充分的发挥。荀子提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孟子在总结夏王桀、商王纣灭亡的教训时说:“桀纣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也,失其心也。”尽管从本质上看,儒家的民本思想归根到底还是以君为本,对民的重视是立足于君主的利益,为了君权的稳固和家天下的长久。然而,民为邦本的思想在中国政治思想发展史中还是具有积极的思想价值的,客观上起到了使统治者更多地重视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更多地考虑人民利益的作用。
德治讲求选贤任能。贤人,即道德高尚而才能出众的人,是人中之杰,是有深谋远虑的政治家,是国家之栋梁。一个统治者自己贤能不足以将国家治理好,还需要一大批贤人,所以说:“治国之难在于知贤而不在自贤。”如果没有贤人相助,国君将一事无成。孟子说:治国应该做到“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处于领导位置上的应该是贤能之士,这样社会才能安定繁荣。在选贤的原则上,韩非子提出了“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这些都是任人唯贤的进步主张。在他们的影响下,“求贤若渴”成为许多有功绩、有作为的为政者的共同特点。
德治要求以德选拔人才,因此,中国古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培养和选拔官吏的制度。“德教为先”是为德治服务的教育理念,而历代各种选拔官吏的形式与制度,都强调必须以德行、学识为本,德才兼备。
德治要求以德管理人才,就是以德治吏,为政清廉是以德治吏的核心内容。具体讲,一个官吏必须做到:公私分明,不相混淆;见利思义,清正廉洁;从政必诚,以德修身。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到,我国历史上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德治思想和方法,它对后世统治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德治必然伴随着人治,所谓精英政治也不过是人在政在,人亡政亡,这一点,对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不利的,也是德治的致命弱点。
中国古代的法的思想源于周礼,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之中发展起来的,是法家学派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有许多基本观点,如主张“法不阿贵”,反对“刑不上大夫”等等,至今仍然闪烁着光辉。
儒家与法家都赞成有健全的社会秩序,但对于如何建立这样的秩序有不同意见。儒家主张依靠“礼”,维护有差别的等级制度。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差别的存在,但认为这些与治国无关,甚至有碍于治国,他们关心的是法律、政治秩序的维持,认为国家得到治理的根本方法在于赏罚。管子指出,有功必赏,有过必罚,哪种行为应赏,哪种行为应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应因人而异,这样才能使每个人都守法,维持公平。如果考虑种种差别,就不能达到一赏一罚的目的。商鞅也说:“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韩非说:“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尽管在中国古代只是少数人的一种理念,但至今仍有积极意义。
法家不赞成精英政治,不相信少数人的力量足以改变社会风气,主张国家治乱兴衰,反对有治人无治法、人存政存、人亡政亡的治国思想,主张靠法律的力量使社会长治久安。他们认为,如果把国家的兴旺、社会的治理完全寄托在明君贤相身上,依靠他们的个人作为和毫无强制性的礼仪规范,则整个国家的发展状况必然是乱世多而盛世少。
法家从根本上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它并不足以止乱,对国家的治理也无益处。只有维持法律秩序,才能以最准确的程序、最有效的方法、最短的时间来达到治国安邦的目的。法家主张的主要手段是刑,甚至是重刑。在他们看来,只有重刑才能使人畏惧慑服,不敢以身试法。为此,有的法家人物提出了“轻罪重刑”的主张,认为“重罪轻刑”会纵容作恶,使民为奸,即使刑之轻重与罪之大小相当,重罪重刑,仍然无益于治,不能止奸,只有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息暴,只有“以刑去刑”才能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由此,法家主张治国以治奸民为对象,不以治良民之法治奸民,而以治奸民之法治良民,正如商鞅所言:“国以治奸民之法治良民,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疆。”
应该说,法家的上述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对于“立新国”、“反割据”、“治乱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法家的重刑罚、轻德教,全盘否定道德和道德教育的社会功能的思想,过于片面和极端。没有教化的支持,国民没有起码的道德素质,任何法律都难以奏效。
在长期论争和历史实践中,中国古代思想家们取二者之长、弃各自之短,逐步形成了德法兼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
应该说,德法兼用的思想是久已有之的,即便是先秦时期的儒家与法家当中,也有人提出德与刑不可偏废。孔子就有“宽以济严,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说法。孟子也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主张德法并施,提出了“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刑,国家既治四海平”。
德法兼用的思想在先秦时期并没有得到实现,特别是秦国的吞并六国,使法家思想一时独步天下。直到汉代总结秦朝灭亡教训之后,德治才逐步为统治者所重视,并形成了儒法相融、“德主刑辅”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模式。西汉贾谊在《过秦论》中分析秦亡的原因时指出,秦国以区区之地统一中国,不可谓不强,却很快二世而亡。其根源是“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秦虽有强大的武力,但不施仁政,最终落得“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的下场。而仁政正是儒家学派的代表性观点,在此基础上,汉初的统治者重新研究儒家的思想,包括德治思想,从而探索儒法融合的道路。
孔子曾经讲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就是说,用政权和刑罚的力量,可以使人惧怕而不敢犯罪,但是并没有自觉的法律意识,而用道德礼乐来教化人民就会使他们产生道德与法律的自律、自觉。汉初的思想家认为这个观点很有道理。贾谊说:礼和道德是“禁于未然之前”,刑与法则是“禁于已然之后”。刑与法只能制裁犯罪,而礼和道德则可以预防犯罪。董仲舒说: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淮南子·秦族训》中说:“民无廉耻,不可治也”;“民不知礼仪,法弗能正也”;“无法不可以为治也,不知礼仪不可以行法也。”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汉代以降,逐步形成了德法兼用、德主刑辅的政治模式,其内容包括:以德治法、司法以德、道德教化等。这一模式的形成是通过儒学的“法典化”与法律的“儒学化”完成的,也就是说,一方面儒学占据统治地位并发挥实际作用,无论是皇帝下诏还是大臣奏本,都是援引儒家经典,以儒家经义为最高指导思想,另一方面是儒家知识分子跻身官吏之中,获得修订法律和参与重大司法活动的机会,使儒家思想得以贯彻。
可见,德法兼用、德主刑辅的统治模式的形成是经过了一个长期发展过程的,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上千年之久,有其内在必然性,其中的核心——德治思想,即强调教化,强调人民道德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