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太贤在《学习与探索》今年第4期上撰文说,权利受法律的限制是权利必须付出的代价。它的正当根据是建构一种和平共处的权利秩序,化解多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确保社会责任的承担。法律对权利的限制一般采用“权利附条件”的方式来实现,从表面看它是对权利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自由的限制;从深层看它是对权利所设定的利益的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可以任性。只有把权利限制的价值目标定位在关怀和捍卫权利时,权利限制才不至于实质性地损害或剥夺权利本身。据此,权利限制必须遵循正当性、不贬损性和最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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