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前作出终局裁定:撤消东风企业国际有限公司注册的“植丽素”商标注册,这标志着两年之久的“合理不合法”与“合法不合理”之争有了公正的结果。
“植丽素”是由香港的植丽素国际美容集团公司(前身韵丽美容机构)负责人陈燕萍创立的。早在一九八九年,陈燕萍就在中国内地申请“植丽素”的商标注册,但由于产品的英文标识PLANT和“植丽素”构成双重商标,并且“素”被看作是商品通用名称而被驳回。之后,“植丽素”一直被陈燕萍作为系列产品的商品名称使用。
东风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于一九九三年在内地抢注了“植丽素”商标,并将“植丽素”商标使用权给予原植丽素公司在中国内地的代理商广州花都美容美发公司、而且与花都公司一起打着“植丽素”的旗号,盗用“植丽素”产品包装设计,生产三无化妆品。因此,植丽素集团根据我国法律,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