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秘密》
高先民主编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定价:30.00元
世界图书公司可能是在与中央电视台的合作中有了良好的感觉,继上次出版了’99《财富》上海论坛的相关图书后,这次再度联手,推出了《上市公司的秘密》一书。可以想见,这本书会有相当一批读者,但更引起我们兴趣的是,这部书出版引发的一次“媒体的责任与股市投资者知情权”的讨论。
汪文斌:(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部主任)
中央电视台经济部是以做“三·一五”晚会而出名的,“三·一五”晚会是中央电视台最著名的品牌之一。去年我们对电视观众做了一个大规模的调查。调查中,投资者维权的问题提了出来。于是我们就在经济半小时里开办了一个上市公司调查栏目。中央电视台办证券类节目,有一个基本的想法:就是不做股评。
我们对国际证券类节目专栏进行分析和研究之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真正的权威性节目是不做股评的。我们还发现股评在中国电视上有泛滥之势,中国各地电视台号称有三四百个证券专栏都在做股评,以至于股评人士已经沦落为最不受欢迎的一群人士。
我们做上市公司的调查,给广大投资者以上市公司的真相。这是经济半小时关于证券节目的一个走向。我们抓重点的公司进行调查,基本上每天推出一个公司的调查,我们看到了太多的触目惊心的问题。《上市公司的秘密》把我们所拍摄到的、亲眼所见到的、背景性的、真相的东西重新整理,集纳成书。我们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为中小投资者提供真正的服务,一种用舆论监督的方式提供的服务。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把政府、媒体、民间团体、专家学者各方面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来做这件事情,我相信这对于规范、培育中国证券市场会很有好处。
杨大明:(《财经》杂志副主编)
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在不同的时期有过不同的表述。现在应该说公众的这方面的要求比以前更强烈了。知情权不仅仅是一个个人或者说自然人出于新闻兴趣而对新闻本能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它反应了社会进步或者说社会变革的一种力度,我认为这是一个反应社会发展水平的很重要的尺度。做为一个媒体从业人员的职责,恰恰在于强化这种权力,创造各种机会、各种条件来完善这种权力的行使。这应当是新闻媒体和他的从业人员的一个基本的职责,或者说是一种基本素质要求。反过来说,公众的这种知情权,对于媒体人员来说,就是监督权,也有人把它称为批评权。做为媒体,它承担的是一种报导和传播信息的功能,但由于我们社会发展本身具有的变动性,特别是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我们在推动这种变革过程中就应该满足或者适应公众对于事件幕后种种变化的知情权。对于虚假事件,特别是违规事件,违背社会道德和法规的一些事件的报导和揭露,应该是媒体的一个基本的职责或者说是一种职业素质。我认为媒体应该努力去做到的有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所谓社会公信力的问题。在国外,实际上把媒体的公信力作为对媒体评价、或者对社会发展水平评价的一个很重要指标。这种公信力不是由媒体本身表白的,也不是由政
府或者是某一个部门授予的,它是通过对公众的调查,对公众的看法进行分析而得出来的。我认为中国媒体的公信力还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来培养。第二是追求专业性。因为经济报导特别是财经报导,它涉及到资本市场包括证券市场,专业性的概念中有科学性在里面。第三是承担社会责任。我认为媒体应该是一个社会公众部门的概念。仅仅作为一个投资或者某种利益的代表,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事情。当然媒体有不同层次,对严肃媒体或主流媒体我认为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最终我想说媒体本身的变化和发展,应该和中国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共同推进。这需要读者也就是投资者即社会公众和媒体共同努力。
郭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券法》起草人之一)
投资者的知情权这个概念,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它是一个既大又小的概念。大家知道投资者有很多权利,如参加管理的权利、参加分配利润的权利、知情权等。知情权只是其中的一个,但它是一种最基本的权利。知情权就是让投资者享有特别是得到一种准确的、新颖的、对他的投资有判断价值的信息。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不管你是故意的、过失的、还是疏忽的,你必须要给投资者一个正确的信息,不能给一个误导的信息,也就是会产生歧义的信息。杜绝虚假信息的关键在于提出民事索赔,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的发生。只靠行政处罚是不行的。监管证券市场不是靠政府,不是靠某些专家,而是靠投资者自己。拿起民事索赔的武器,得到高额索赔,就能有效地控制欺诈现象。
刘炜:(《股市》杂志主编)
媒体的责任是只对事实负责。大公司资本大,对股价影响大是必然的,但若与上市公司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就是违法行为。管理层若不能保证信息同时到达市场,就是失职。
张海玺:(融正信息咨询公司总经理)
我认为造成不规范的原因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对于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没有认清。经营者应尊重投资者也就是股民的利益。而目前股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同样不合理。事实上,上市时很多人并没有区分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也并不认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有获知信息的权力,而股民自己对知情权的认识也不够。建议:
1、上市公司尽快把股权结构合理化是不太现实的,目前可增加外部循环的监督:引进、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2、加强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3、给中小股东团体诉讼的权力。
4、媒体在提高股民素质方面负起责任,培养股民形成主动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的习惯。
5、规范中介机构。
敏之:(散户代表)
如果说《财经》杂志刊发的《基金黑幕》是第一艘破冰船的话,我认为《上市公司的秘密》是劈开上市黑幕的另一只破冰船。应该受教育的不仅是中小投资者,首先应是行政部门。朱总理当副总理的时候就说过要监管规范,证监会应走出机关,首先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