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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婚姻法情况怎么样

2001-05-1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11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招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民法室主任王胜明,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问:此次婚姻法修改向社会征求意见,收到群众来信3000多封,请问对来信意见的采用率有多高?采用的标准是什么?

胡康生说,这是近几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人数最多、提出意见最广泛的一次。群众对原婚姻法的绝大多数条款都提出了意见,集中于如何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如何解决自1980年以来出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新问题,如“包二奶”、家庭暴力、夫妻财产、离婚时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以及原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等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与立法机关关注的问题基本一致。因而,对广大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婚姻法时采用率比较高。也有些群众在来信中提出,婚姻法修改的面应更宽一点,如对亲权问题、涉外婚姻问题、人工技术生育问题等。我们认为,对这些问题一般通过两个渠道来解决,有的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成熟后在法律上作出规定,有的属于应用法律的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解决。

有记者问:婚姻法修改中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就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哪些方面需要通过道德调整,哪些通过法律来规范?

胡康生说,这次修改婚姻法有四个特点:一是群众性、广泛性,更好地体现了群众利益;二是坚持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三是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与其他法律修改相比,较为明显的特点是坚持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我们认为,在婚姻家庭领域凡是涉及保障人身权、财产权和涉及社会秩序的问题,应该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涉及到思想品行、生活习俗方面的问题,应该依靠德治,通过讲道理来规劝。

婚姻法的修改中,社会各界对“包二奶”问题比较关注。草案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有的委员认为这对保障我国的一夫一妻制是非常好的,也有的认为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太广泛,应把这些行为列举清楚,便于操作;有的建议将姘居、通奸、嫖娼乃至婚外情等,都纳入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大家在讨论中认为,这种社会现象很复杂,一定要把握好法律和道德的界限。经过反复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在规定禁止重婚的基础上,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对遏制“包二奶”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应当通过党纪、政纪、道德教育以及舆论等多种手段来解决。

有记者问:此次修改婚姻法对离婚提出过错原则,那么如何在修改婚姻法中实现离婚自由?对未办理登记就结婚的情况如何处理?

胡康生说,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自由。这次修改婚姻法对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并不完全是按照过错原则,如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也可以提出离婚请求。

专家最早的建议稿里把未办理登记就结婚的规定为无效婚姻,从法理上讲有一定道理。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造成这种情形有法律观念淡薄、婚姻登记工作不便利、登记收费名目繁多等原因。在个别偏远的地区未登记就结婚的竟高达30%。如果法律简单地把未办理登记就结婚规定为无效婚姻,这对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不利。新修改的婚姻法对这个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对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应属于无效。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办理登记的要去登记。这样有利于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更好地保护合法婚姻的权益。

有记者提出: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离婚,这样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胡康生说,这次修改婚姻法期间,有人认为今后离婚难了,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离婚突然增多的现象。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情况,以及从全国各地征求的意见看,主要的意见还是希望既要实行婚姻自由,也要在婚姻自由的基础上尽量稳定家庭关系。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确实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两年长了,有的认为两年短了,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考虑还是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作为准予离婚的具体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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