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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诉四家网站

2001-06-26 来源:光明日报 张晓津 我有话说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作者杨建诉四家著名网站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该案进一步为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该案不仅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经常遇到的电子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而且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友发表在留言板或电子公告栏上的侵权内容,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索。

去年12月1日,杨建以“海杨”为笔名,在网易网站发表了题为《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的文章,并声明不得转载。但此后发现未经许可,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笔电新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千龙新闻网络有限公司和找到啦因特网(中国)有限公司的网站上登载了此文。杨建认为四被告的有关行为分别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要求各被告赔偿不少于人民币500元的经济损失;在其网站上刊登更正声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享有《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的著作权。北青报公司、笔电新人公司和找到啦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登载《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未经合法授权,分别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判决三被告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元,北青报在其网站主页上刊载署名更正声明。而千龙公司网站刊载的涉案文章系网友自由发表在留言板上的内容,对此网络服务商仅应移除侵权作品,而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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