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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能力占据主动地位

2001-07-2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计亚男 我有话说


今年57岁的郑成思,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专家。7月11日,作为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主讲人,郑成思讲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问题,并就此问题同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一起进行了研讨。在记者随后进行的采访中,郑成思就我国信息网络立法的有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网络法对各国来说都是一个新事物

1992年,郑成思在出访美国时发现,发电子邮件的费用比打长途电话便宜约100倍,随之便开始对网络有了兴趣。

他说,目前我国在网络法律方面与国外差距还不大,原因是网络在90年代中期才全面兴起,对于各国来说都是一个新事物,在相关法律上大家都在摸索。比如,现在除韩国、印度制定了初步的网络基本法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没有单独的网络基本法,而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立法。我国也是这种情况,目前属于全国人大一级的法律有1项,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有5项,属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有上百个。

网络法律原则脱离不了一般的法律原则

信息网络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将对一切事物提供一个新的准则与行为规范。信息网络立法的原则是否也因此有别于其他法律?对此,郑成思明确地对记者说:“不是,信息网络法律原则脱离不了一般的法律原则,特别是它与著作权法紧密相关。”

他建议我国信息网络立法采取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在各个部门法中充实网络的内容。如在刑法里补充网络犯罪的条款,而不是单独制定一部网络刑法。这些被分别充实到法律之中的内容,在广义上就叫网络法。

郑成思还建议,立法重点要转向无形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无形市场。他认为,党中央在十五届五中全会就提出以信息化促工业化,以无形促有形,因此我国的民事立法也要转变过来,立法的重点不应着力于物权法的制定,那是工业经济时代的立法重点。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网络法的建立和完善才是当务之急。

他认为,我国信息网络法学研究水平与国外相差较远。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民法通则的有些规定与信息网络的现实存在着不相衔接的地方。比如,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有所区别,前者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若将有害的内容提供上网,无论主观是否有过错,都得追究民事责任。但就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他负责传输、下载,应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对此的规定还有待完善。

相对来说司法部门情况较好

对于我国网络研究、立法、司法和执法的状况,郑成思认为,相对来说司法部门情况较好。特别是北京、上海的一些法院,对一些没有先例的网络案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敢于在法律实践上进行创新,作出符合宪法和符合法理的解释。像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中国世纪互联网著作权案,就是一起虽有争议、但对大多数人很有说服力的典型案例。此案判决后,有一部分人认为法官判得不合理,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不该判处侵权。郑成思认为,这起案件判得非常合理,否则拿人家的作品比到有形市场盗版更省事,在网上随意下载,既省劲又便宜,作家的劳动成果岂不白费了?他说,这个案件的影响力是巨大的。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次日很多网站便纷纷删除未经许可的作品。从这开始,我国网站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先会想到要取得对方许可。他还建议重视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包括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市场安全和个人安全,特别是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把握好分寸。他说,就像管理旅店一样,流窜犯在流窜过程中要利用旅店,若将流窜犯住过的那些旅店的店主统统追究法律责任的话,就没有人开店了。如果店主做到了认真查验了身份、发现犯罪嫌疑向执法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了解流窜犯情况这三点,旅店就可以自由发展。这三点有人称之为“避风港”,让你能在某一领域内踏踏实实地发展,同时又使干坏事的人不能得逞。

中央领导关注信息网络法律制度建设,在郑成思看来,意义深远。他说,面对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和挑战,中国有能力抓住机遇,占据主动地位。对这一点,他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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