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哪个聪明的广告主开始,给广告缀了一个“本广告解释权归商家”的尾巴。在广告中,这个尾巴所用的字号一般都比宣传产品的字号小得多,位置也绝不会放在显眼的地方,犹如夹在狗裆中间的狗尾,遮遮掩掩。消费者如果因为它的不显山不露水,而忽略了它的存在,或者是觉得它无足轻重而轻视了它的重要,那将大错特错。等到有了问题去找商家,商家要么一推二赖三不理睬,要么理直气壮地指着广告对你说“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气得你翻白眼也没办法。碰到厉害的主儿,还要抢白你一句:“这么大的字,写得明明白白,你难道眼睛瞎了不成?”到这时,这条“狗尾”的威力,就变成了景阳岗上那只斑斓猛虎反剪起的虎尾,不但抽得你晕头转向,还要让你自叹“买家没有卖家精”,只好自认倒霉。
这类“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广告,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挂羊头卖狗肉,如有些电脑广告中,把一些外观新潮、时尚的机型制作成非常精美的广告图片,并把配置、功能吹得玄而又玄,价格说得低而又低,借以招徕客户,但是这些广告却在最不显眼的位置、用最小的字打上“如有机型、配置和广告中的不符,以店堂所售为准,该广告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当然,并不是只有电脑广告这样做。二是说送西瓜实送芝麻,如有些商家搞推销活动,往往在广告中宣称“有精美礼品赠送”或“赠送价值若干的礼品”,然后在最末写上“本广告最终解释权归活动主办者”的内容。等到消费者买了他们的产品去拿赠品时,拿到的“精美礼品”却是一些过时的或质量很差的商家卖不出去的东西;“价值若干”的礼品的价格和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也是相去甚远。三是借虎皮拉大旗。商家掏高价拉来一些影星之类的“名人”现身说法,把商家的商品以亲身感受的形式说得无所不能,神奇且有神效,借以蒙骗消费者。等到消费者知道了上当受骗之后,去找商家讨说法,商家抬出来的挡箭牌还是“最终解释权”。而拿了商家钱的“名人”也早已溜之大吉,又去给另一家有“神效”的产品在报纸、电视中谈“感受”,说“体会”去了。
“最终解释权”搞得消费者虽然明知商家不对劲,但又难以找出有理的依据,有苦说不出,只好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咽。“聪明”的商家自然会为“最终解释权”自鸣得意,因为对你有言在先,既然你买了商品、接受了服务,就是你承认了商家有“最终解释权”的要约。有了问题自然也要按这个要约执行。但是,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商家广告不能以用语不清楚、不明确或其它方法使消费者产生歧义,从而误导或蒙骗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如果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诱哄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及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商家规定自己有“广告最终解释权”无疑侵犯了消费者对广告的知情权及“解释权”,是一种不平等的要约,依据法律,它是站不住脚的。商家和消费者在买卖活动中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哪一方也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平等的要约,所以广告的“最终解释权”只能归有关公平交易的法律,而不是一厢情愿的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