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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交总公司败诉人身损害赔偿案

乘客乘车遇险公交公司应承担责任
2001-08-14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高志海、苏雅琴 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13日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乘客张某起诉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损失费、交通费共计4100余元。

2000年7月24日晚,张某乘坐118路电车,当该车将行至体育场站时,张突遭一伙歹徒抢劫、殴打,致使头颅外伤、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后张某以公交电车公司未尽保证乘客安全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交电车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财物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

一审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败诉后,公交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118路电车采用准无人售票制度,该车的司售人员允许张某乘坐该车,即视为张某已履行了投币购票或出示月票的义务,张某与公交电车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已成立。公交电车公司即负有保证乘客张某人身安全并对张某遇险时进行救助的义务。张某在乘坐118路电车过程中受伤,公交电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某之伤系张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公交电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给张某造成的人身伤害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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