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何权力和义务?
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员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能否限制或排斥非本地区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答: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抽验时收不收费?
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抽验。抽查抽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