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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同游”引发官司

2001-11-28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梁捷 通讯员 姜庶伟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27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北京胡同文化游览有限公司诉北京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2000年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胡同文化游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同文化公司”)诉北京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博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于2001年5月1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院经审理认为:胡同文化公司自1994年从事“胡同游”服务以来,在北京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认定为知名服务。胡同文化公司为其“胡同游”服务专门设计了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其人力三轮车的外观与从事同类胡同游服务所通用的人力三轮车的外观有明显区别,故应认定胡同文化公司设计的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为其所特有。该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已经与胡同文化公司提供的“胡同游”服务形成了不可分割的联系,对消费者识别服务来源产生影响,应属于胡同文化公司服务的特有装潢。四方博通公司在从事与胡同文化公司相同的胡同游览服务时,使用的人力三轮车的外观及车工的服饰从车身色彩、车工服饰搭配及由此形成的整体风格等方面均与胡同文化公司所特有的人力三轮车外观、车工服饰相近似,甚至在四方博通公司发放的宣传材料中,还使用了胡同文化公司的车队通过银锭桥时的照片。四方博通公司的行为无偿占有了胡同文化公司为其服务装潢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所付出的努力。并且,四方博通公司的使用行为还会降低胡同文化公司服务特有装潢的显著性,亦会对胡同文化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四方博通公司使用与胡同文化公司相近似的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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