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的地位。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对宗教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决策和部署。我国宗教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
正确的政策带来良好的形势。近十几年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迈出了新步伐。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日益巩固发展。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积极参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祖国统一作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我国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等五种主要宗教,约有上亿的信教群众,有30多万宗教教职人员,有3000多个宗教团体,10多万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还办有74所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各个宗教团体逐步建立民主管理机制,自主管理自身事务。佛教的佛经、道教的《道藏》、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基督教和天主教的《圣经》等经典书籍均由各宗教团体负责出版、发行,各宗教都办有全国性期刊,并在海内外发行。
我国政府历来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风俗习惯。现在,仅西藏自治区就有1700多处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4.6万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清真寺2.3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人。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得到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宗教节日、宗教传统及具有民族特点的饮食、丧葬仪式等得到尊重。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为贯彻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各级人大、政府制定了有关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及宗教方面对外交往的法规、规章。各级政府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对于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和民族习俗、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和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事件,一旦发现,都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如因出版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读物而引发事端的有关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政府在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也坚决依法处置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使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正常开展。所有这些,都受到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欢迎。
同宗教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原则。在我国,宗教界同社会其他界别的人士一样,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都有宗教界人士。在全国当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的宗教界人士有17000余人。他们代表宗教界通过人大、政协会议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同时代表宗教界向党和政府反映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意愿。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有关宗教方面的议案、提案超过50件。
广大信教群众以建设祖国、振兴中华为己任,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信仰不同宗教的各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科技工作者在各自工作岗位上,辛勤劳动,努力工作,涌现出许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三八红旗手、青年突击手。宗教界还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个宗教在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的同时,还广泛开展了创建“五好宗教活动场所”、“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比竞赛等活动;发扬各教的优良传统,积极开展社会公益和服务事业,在扶贫救灾、助学济残、开荒种地、植树造林、架桥铺路、服务社会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仅在1998年的抗洪救灾活动中,宗教界就为灾区捐款4000多万元。1999年9月,我国台湾发生百年罕见的强烈地震。祖国大陆宗教界获悉后,深刻体恤台湾同胞的蒙灾之苦,纷纷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对台湾受灾同胞的慰问,并积极加入赈灾救助行动。在反对邪教“法轮功”的斗争中,以赵朴初先生为代表的广大宗教界最早开展对“法轮功”的揭露和批判,开展宗教反邪的斗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及促进祖国统一等方面,宗教界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反对外国干涉中国宗教内部事务,反对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活动。同时,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加强同世界各国宗教界的交流和联系,积极参与国际宗教界的活动。中国各宗教团体已同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建立了友好联系,参加了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许多重大活动,既宣传了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情况,也展示了我国宗教界的良好形象,为维护世界和平、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