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为著作权人提起诉讼的一起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经典MP3合辑三——刘欢、田震、臧天朔、韩红》光盘是侵权制品,判决其不得再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4845元。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被告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经典MP3合辑三》中,使用了原告多位会员的数十首音乐作品,且被告在使用音乐作品之前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之后又拒绝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由此将被告诉至法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版、发行的《经典MP3合辑三》光盘为数字化录音制品,被告在使用上述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时,可以不征得原告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被告没有按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被告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其可继续发行、销售该光盘。北京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