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小润近日从国家旅游局获悉:从2002年起,我国允许国外具备一定规模的大旅行社前来合资控股。这也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加快旅行社对外开放步伐的一个重要措施。
按照旅游业加入WTO的承诺,中国旅行社行业将逐步放开合资旅行社中外商出资比例限制,在2003年1月1日以前允许外商在合资旅行社中控股,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允许成立外商独资旅行社。为了增强我国旅行社的竞争力,国家旅游局将争取在此日期之前,引进国外知名旅行社,通过引入外国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经营理念,促进我国旅行社行业和旅游业整体开发能力和素质的提高。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坚钟介绍,经过修改并将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外商进入中国旅游市场建立合资与合作旅行社,其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可直接由国家旅游局和对外经贸部审批。
按照修改后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张坚钟还强调说,外国旅行社在我国设立的常驻机构,仍然不得经营旅游业务,有关部门将对此类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