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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当心八大陷阱

就业风向标
2002-01-10 来源:光明日报 月华 我有话说

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陷阱或骗术。虽然这些陷阱或骗术无一不非常高明,但对于一些毕业生来说,往往由于求职的迫切会被一些“诱饵”所迷惑,中了这些“毒招”。

1、中介骗局

许多毕业生由于在校园招聘会上没能找到合适的单位,就把眼光投向了一些职业中介,然而往往有些职业中介打着介绍职业的幌子,专干骗钱的勾当。当求职者交了数目不等的中介费后,他们就会列出一堆要么不招人要么不招大学生的单位名单,甚至有的单位根本不存在。当求职者回过头找中介退钱时,他们便会露出“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嘴脸,求职者要想从他们口袋里找钱,难!

对策:大学生求职的主要场所还是校园招聘会和各地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招聘会。如果在校园招聘会上没能找到工作,大学生也应该到正规、合法的大型职介所登记求职。

2、招聘会骗局

尽管国家对大学生就业市场有明确的规定,但大学生就业市场总会出现一些不该出现的身影,这些人组织的招聘会不是参加的单位数量严重缩水,就是招聘单位“出工不出力”,只是摆个样子。有些单位收了求职者的简历后,便再也无声无息了。

对策:国家规定,只有高校主管部门才能组织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其他机构举办这类就业市场必须得到高校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大学生在参加招聘会时一看组织者,二看票价,通常来说面向毕业生的就业市场要么免费,要么票价很低。

3、合同骗局

对于与用人单位达到就业意向的毕业生,下一步应该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然而许多用人单位通常会与毕业生另签一份工作合同,而且这种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有些用人单位的合同条款对毕业生明显不公平,而且不允许更改,用人单位往往以不签就不录用要挟毕业生签字画押。

对策:国家法律规定,带有明显不公平和对合同制定方具有免责条款的格式合同无效。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既要有恪守合同的责任,也应该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征询学校老师的意见。

4、试用骗局

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一般都需要毕业生在到工作岗位后有一段三到六个月的试用期。然而有一些单位正是钻了这段不短不长试用期的空子,在求职者上岗后,要么说你不合格,要么就少付工资,或者在到期后故意找茬辞退,总之就是让求职者白干活。

对策:国家规定毕业生在试用期间应该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毕业生最好是在工作之初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对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进行法律上的规范。

5、宣传骗局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都会对自己进行一番宣传,然而有些企业的宣传资料中含有很大的水份。要么夸大企业规模,要么给毕业生到公司的工作前景“画饼”,总之以相当美好的前途和待遇相诱,而实际情况相差很大。

对策:毕业生在求职时以及在就业合同书签字前要详细地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最好实地进行考察,不要偏听偏信。

6承诺骗局

在招聘会上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为了招聘到优秀人才,有时会口头承诺毕业生薪酬、住房等方面的一些要求。但当毕业生到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这些承诺并不能兑现,找单位领导理论时,往往得到的答复就是“谁承诺你找谁去!”。

对策:口说无凭,以合同为依据。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附加上当初达成就业意向的条款。

7、职位骗局

大学生求职时除了选择单位外,还要选择符合自己的职位。然而有的单位虽然在招聘时按职位招聘,但在毕业生报到后并没有按招聘职位安排毕业生上岗,使得毕业生学非所用,甚至安排做一些劳动强度相当大的体力活。

对策:就业协议和工作合同是对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最好武器。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有点“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的勇气,不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

8、地点骗局

有的单位在全国许多地方都有分部,而参加招聘会的往往是总部的人事机构。因此许多毕业生在应聘时会产生错觉,以为是在总部所在的城市就业。另外有些用人单位也故意不讲明这一点,等到毕业生上岗时才发现自己工作所在地并不是当初自己所想的。

对策:在面谈时应该向企业咨询清楚,同时在签订就业协议或者工作合同时应该明确写上工作地点,以免出现理解上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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