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6日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发布第13号局长令,新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办法》还规定,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办法》对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抽样、检验、异议的处理与汇总、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和工作纪律也均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