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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依宪治国

2002-01-29 来源:光明日报 曹淑萍 郭登科 我有话说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的治国方略。其中,民主宪政思想就是其依法治国理论体系首要的组成部分。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这充分指明了宪法及以宪法为载体的宪政建设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意义。

法治的实现需要一系列基本条件,但诸条件对于促进法治实现的意义和作用大小是不尽相同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价值追求上看,宪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法治并非法律、法规的简单积累,而是有着特定价值追求的社会组织模式。其一,实现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行依法治国伟大战略方针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其二,个人权威要服从于法律权威,权力要服从于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对民主和人权的规定最为系统全面。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最高表现。正如列宁所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在实质上反映人民主权原则,其基本价值就在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完全可以说,不以宪法明确宣示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国家,无论其法律体系多么完备,也称不上是法治国家。法治一词并不只是意味着单纯地法律存在,它要创制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使权力服从法律是法治的根本内涵,也是法治的神圣使命。宪法是控制权力的基本规则,也是管制权力的基本工具,它一方面赋予政府以权力,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了政府权力运行的方式和程序。这就为权力服从法律提供了根本保障,从而也为实现法治提供了根

本保障。而且,宪法还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直接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依据。在当今世界各国一百多部宪法中,大都直接规定了实施法治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不少国家的宪法还一般性地确认法治为本国治国方略。宪法对国家的最高法律价值,就在于对法治的确认和具体规定。尽管有宪法不一定有法治,但没有宪法,法治就无所依托而成为空中楼阁。

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宪法本身也需要向前发展”。宪法本身的发展与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环节。依宪治国说到底是依良宪治国,宪法本身是否良善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宪法从1982年至今不到20年的时间里曾连续三次修改。修宪是与我国当前的特殊国情相联系的,修宪的根据在于社会生活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及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实践经验的总结。

宪法的权威不仅是一个稳定的问题,更是一个质量问题。从这一角度讲,宪法本身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既是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但是,主张宪法与时俱进并不意味着否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保持较大稳定性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在1999年关于修宪的建议中明确提出,1999年修宪的原则是只对需要修改且条件成熟的问题作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这既是1999年修宪的基本原则,也是1988年和1993年两次修宪的基本原则,为以后宪法的修订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较好地解决了宪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适变性的辩证关系,为我国宪政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的正确性已为三次成功地修宪实践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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