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3日电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促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参照国际通常做法,日前,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各级各类学校的全日制学生短期出国参加政府间交流项目,或者根据学校安排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培训以及国际比赛等对外交往活动,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护照。持用因私护照的在校学生出国签证由所在学校或者学生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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