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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扩大资助范围加大资助力度

心系贫困学子 培养造就人才
2002-03-2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自2000年实施以来,得到了西部广大干部群众的热烈欢迎,在全国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起,扩大“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范围,加大资助力度。

《通知》规定,从2002年开始,“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范围由西部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扩大到贫困面较大的河北、山西、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省。资助大学生名额总数由每年1200名增加到2080名,每人每年5000元的资助标准不变。

《通知》规定,从2002年起,在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确定两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每所高中在招生计划内开办一个“宏志班”,每班50人,每人每学年资助2000元。所需经费从中央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支出。资助对象必须是达到本地区当年中考录取标准,符合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条件,品学兼优、家庭贫困、无力完成高中学业的优秀学生。

《通知》强调,确定受资助学生要在学生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学校参与的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学生所在初中公布资助条件、申报程序及受资助学生候选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严防不正之风。

《通知》要求,对受资助学生要实行动态管理。如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现象,应取消资助;受助学生在校学习两年仍有2门(含2门)必修课不及格,应取消资助;受助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或学生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可中止资助。

《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包括开办高中“宏志班”的重大意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切实把这件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热烈欢迎的实事办实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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