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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式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2002-03-2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21日电(记者袁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隆重举行大法官颁证仪式,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41位大法官颁发大法官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祝铭山被授予一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李国光、姜兴长、沈德咏、曹建明、万鄂湘、张军和审判委员会委员苏泽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被授予二级大法官。

被授予大法官的法官表示这是他们一生中难忘而自豪的时刻,同时,更感到肩负的职责的神圣和重大。一级大法官祝铭山称法官等级制度的实行,是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他表示,作为一名中国大法官,决心忠于宪法和法律,视公正司法为生命,恪尽职守,忠实地履行肩负的职责。

据悉,对全国法院审判人员进行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实行法官等级制度,是贯彻、落实《法官法》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强化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措施。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分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四等,共有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为大法官。大法官有二级,高级法官有四级,法官有五级。

首批被评定为大法官的共计41人。此外,全国法院还评定高级法官3万多人,法官18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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