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关于“减税”的几个问题与判断

2002-04-02 来源:光明日报 刘溶沧 我有话说

近一个时期来,围绕我国扩大内需和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问题,关于是否应该减税和如何实行减税政策成为人们议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有人认为近几年税收增长幅度较大,是对积极财政政策扩张功能的一种抑制或抵消,故应通过实行有效的减税政策来加以矫正,否则将难以达到持续扩展内需的目的。也有人认为,当今世界税制、税政改革的潮流是减税,而我国近些年税收的超常增长则是反其道而行之。还有一些人认为,应通过实行减税加清费的政策来加以缓解,以利扩大企业的投资和技改能力。众说纷纭,都有各自的道理。我认为,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更为具体而客观的分析。

正确认识世界税制改革的潮流和方向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世界税制改革,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的确出现了某些带规律性的历史趋势,一般将其简要地概括为“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减少优惠、加强征管”。但这十六个字或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内在统一体,是一种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加以片面强调或理解。比如,降低税率往往是以拓宽税基为基础、为前提的,否则税收就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总量的增长而增长,就将破坏经济与财政、经济与税收之间带规律性的相互适应性关系。而减少税收优惠、加强税收征管,一方面是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是确保税收收入、财政收入随经济发展而不断增长的重要因素或必要途径。就是说,降低税率要与拓宽税基相伴随,而宽税基、低税率的实现,则又需要少优惠、严征管的保证与配合。试想,如果既降低税率,又不相应拓宽税基,既增加优惠,又放松征管,那将是一个什么结局呢?那将是税收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下降,财政、税收与经济的关系被扭曲。正因如此,任何国家的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的选取,都需在保证国家财政、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增长而增长的基础上或前提下进行,即在保持国家税收总量随经济发展而增长

的基础上,进行有增有减、有进有退的税制结构与税收政策调整,而不是“全面减税”或笼统地、一刀切式地减税。事实上,也只有这种结构性的减税,才符合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和要求,才是一种相机抉择的有效调节手段。

我国的现行税制应进行调整与完善

单就政府收入中的税收而言,当前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同外国相比的确不高,甚至明显偏低,但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的实际税负又确实不轻。比如,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7%,但如换算成与国外可比的口径,即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则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实际税率将达23%左右,已高于西方国家(大多在20%以下)

的水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德国为25%,日本为30%,英国也为30%,美国实行15%、18%、25%和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前三档都比我国低,最高税率才与我国相同。考虑到我国企业经济效益较西方国家为低的事实,中国企业的实际税负就显得更重。如果再考虑到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和政府基金性缴费,企业的总体负担就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其中,尤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甚。

正因如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大力进行收费体制改革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对我国现行税制的调整与完善,包括增加某些必要税种(如遗产税、环保税、社会保障税等),充实完善某些税种(如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以及实行结构性的减税减负政策。近期,特别应通过增值税转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企业所得税税率及其税前扣除项目调整等途径,适当减轻企业税负,为企业科技进步,投融资能力和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为持续扩大内需和增加有效供给创造必要条件。

不能简单地把增加税收同增加企业税负混为一谈

近几年我国税收的大幅增长,并非由于增加税种和提高税率造成的。事实上,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就没有出台过新的增加企业税负的政策。有关部门对2001年税收增收的原因分析表明,当年税收增加的首要原因,是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改善,为税收增长奠定了坚实的(经济性)税源基础。初步测算,这一因素直接增加的税收达1200多亿元,约占总增收额的50%。其次是费改税等政策性、一次性因素增加了大量税收,约为700亿元左右,约占总增收额的30%。再次,由于加强税收征管而增加的税收为500亿元左右,约占总增收额的20%。另外,1994年以来,特别是自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1998年以来,国家已经在不少方面和领域相机实行了力度并不算小的减税政策。比如,近几年先后停征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年减税约200亿元;允许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减少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税收近50%;对高科技企业,特别是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支持西部大开发、支持农业等方面也相继采取了多项减税政策。只不过没有把这些减税举措明确称之为实行减税政策罢了。

总之,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在讨论减税问题时,不能把每年税收的增长与企业税负的增加相等同,简单地认为税收增收就是对企业不利,就是对积极财政政策扩张效应的一种抵消。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税收增收是否是由于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即是否是由于增加与企业相关的新税种及提高原有的税率造成的。如果是,就要考虑这些新的税收举措是否恰当;如果不是,则需考虑对原有税种税率的调整与完善。问题的性质和成因不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当然就不一样。因此,笼统地倡导减税,并因此得出与扩张性财政政策的实施及其政策效应相抵触的结论,似乎有些不妥。此外,就我国近些年的实际情况看,把减税与企业减负相提并论,也是值得斟酌和进行具体分析的。从总体上讲,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过重,主要矛盾在于各种名目的税外收费过多、过乱,各种“升级”、“达标”等活动过滥。在许多地方和企业,企业非税负担的增长额和增长速度,都远远超过当期税收的增长额和增长速度,从而成为影响企业效益及投资能力的主要障碍。

税制的改革、调整与优化,是一个渐进过程,不宜操之过急

税制理论和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实践表明,税制的调整与优化,是一个因应各国经济环境变化、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的现实需要,以及税改自身条件而逐步进行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说改就改。其中,除了税制的选择,税种的设置与协调,税基的论证和探讨,税率的测算与协同,改革的试点,实施步骤的权衡和考量,以及对国家财政收入、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带来的正面与负面影响等等,都要进行认真研究。此外,税改自身条件,包括必要的基础性工作和某些技术性条件是否具备,都将对税制改革与调整进程产生重要影响。比如我国的增值税改革,尽管至今已近十年,但在税制设计、税基范围、税率高低、税前抵扣、税务稽查,乃至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等方面都还存在着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又比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和完善,在无法对城乡居民的收入状况进行有效计量和监控之前,即在这方面的基础性工作较为薄弱,相关的技术手段、协调机制尚未解决之前,个人所得税制的优化,包括从分类计算向综合计量个人所得税模式的转换,就要遇到基础性的障碍,受到很大的制约与局限。即便税改设计和有关法律准备已经成熟,也只好暂缓进行。总之,税制和税政的改革与调整,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有一个改革

和调整的准备期和到位“时滞”期,甚至还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日渐成熟的“摸索期”。在经济发展的某些特殊阶段和非常时期,作为宏观经济调控重要手段之一的税收政策变动与调整,就更需要经验的积累和高超的决策水平与调控艺术,需要一定的时间与过程,不能脱离实际或操之过急。

综上所述,我们似可得出如下的简要结论:1、从培育、保护和扩大内需,以及增强企业投资、竞争能力的客观需要出发,的确应对我国的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但这是在保持税收总量随经济的增长而增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结构性调整,而并非是以减少年度税收总量为代价的“全面减税”。这是与世界税制改革的潮流相一致的。2、近些年税收增幅较大和企业负担过重,并非是因为增加税种、提高税率造成的,但一些主要税种又的确存在着税率偏高、税前扣除项目偏少等税制性缺陷,还有些新税种也应择机出台,即应实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税制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以有利于扩大内需及增加、改善有效供给。3、税制的调整与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税收政策的变动调整也须视客观经济环境和具体条件而定,往往不宜操之过急、转弯过猛,避免造成欲速则不达、想快反而慢的后果。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