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如何管好“安居钱”

经济话题
2002-04-0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张玉玲 我有话说

近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问题再次成为广大百姓关心的焦点。

10年来,住房公积金从无到有地发展起来,已使全国6651万职工成为直接受益者。截至去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为2826亿元;累计约有1500万职工提取公积金754亿元,帮助200万户家庭圆了住房梦,有效地提高了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

管理中的隐忧

住房公积金是政府强制实行的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这笔钱也是广大职工的“安居钱”,应该得到安全的运作和规范的管理。然而,前一段,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逐渐走向规范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风险和隐患。如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纠正。一些地方政府领导认为,住房公积金就是财政性资金、部门资金,因此大量挪用于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甚至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有一个省将1.6亿元住房公积金委托给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增值,个别地方挪用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工资,有的将住房公积金借给其他政府机构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多为政府领导行为,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健全住房委员会制度。一些管理中心的主任既管资金,又管开发,违规发放开发贷款,对追收逾期贷款措施不力。一些地方对公积金的管理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挂靠部门负责人和中心主任三人决策。一些地方的公积金管理机构隶属关系复杂,没有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

强化管理机构

此次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健全管理体系,突出“职能化”。条例明确提出原来直接的管理部门“住房委员会”更名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强化了决策的权威性。同时,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将有助于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不致于政出多门。

此外,条例最重大的修改是关于管理部门的成员构成。原来只是政府部门的事,住房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的参与,增强了决策的透明度,更能够体现广大缴存人的利益。

加强监管力度

过去,有关部门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修改后的条例,完善了管理办法,在原来同级监督的基础上,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监督部门也由原来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家变为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三家。此外,管理中心要与各类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条例大大加强了对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监管,明确了违规内容和相应责任人以及适用的罪名,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违法行为还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明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诸如挪用住房公积金和违反财政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管人员,除追回挪用款,没收违法所得,还将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