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人员今天分组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等。
李鹏委员长参加了今天上午的分组审议。
在分组审议时,委员们发言踊跃。部分委员认为,当前文物保护工作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亟需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修改。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渐趋成熟,建议尽快通过。同时还有许多委员认为,应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使草案相关条文的规定更趋于成熟。
委员们认为,文物保护工作要深入细致地研究,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首先是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不利用,也难以保护好文物;而利用开发过头,又反过来损害文物保护。其次是重点和一般的关系,如果这个关系处理不好,重点的珍贵文物就得不到保护,应对这两者之间的界限进行严格的区分。再次是国家和民间的关系,如今民间的概念与过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其中包括一些大的企业和基金会。要充分调动他们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当然国家也要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文物保护方面的投入。
有的委员认为,我国一些地方文物保护的力度不够,一方面是因为文物保护意识不够,另一方面是因为经费不足。我们既要严格保护文物,又要对文物开发利用。限制过多,不利于开发利用,进而不利于文物的抢救保护。应当允许经营以及合理的开发利用;有序地对文物进行分类,确定可以经营的范围,对于珍贵文物要强调保护,一般文物应可以有偿转让,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应可以退出馆藏序列,从而有利于改善文物单位的生存环境,有利于文物保护。
有的委员认为,目前一些文物资源存在着掠夺性开发的现象,结果对文物造成了不可逆转性破坏,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对于国有馆藏文物,许多委员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有偿转让将带来诸多问题。馆藏文物退出收藏序列,应有比较严格的明确规定,否则易造成文物流失。有的委员还认为,公民个人之间购买或者交换应该加以限制。
有的委员对国家对珍贵文物有优先购买权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拍卖法要求拍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而草案中规定国家对珍贵文物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是否与拍卖法相抵触。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文物单位无能力收藏,应如何处理。草案应充分考虑如何保护中国珍贵文物不会通过拍卖流失的同时,又不与现行法律相悖。有的委员则认为,国外一些国家通过类似条款已成功地防止了珍贵文物的流失,因此草案应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还分组审议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以及国际条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