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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合同”可望依法禁止

2002-04-2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6日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今天在此间表示,国家将通过立法禁止安全生产领域不合理的“生死合同”。

李伯勇是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汇报安全生产法草案修改情况时作上述表示的。

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其家属很有限的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李伯勇说,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这种“生死合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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