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海关估价和海关估价制度?
答:海关估价是一国海关根据统一的、法定的估价标准(或称估价准则)和程序,确定某一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的活动或作业程序。由海关估价所确定的价格就是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国际上通常称其为“海关价格”。
海关估价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关估价制度是由参加海关估价的主体、海关估价活动和海关估价作业程序三部分构成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三方面内容:(1)对进出境货物的人员或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海关的权利义务等的有关规范;(2)估价的准则,即限定在什么情况或条件下的价格才能作为海关估价的价格或价格依据、估价的方法、海关审定价格的办法等具体业务操作规程;(3)为了保证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的各种管理措施或执行程序,如价格申报、交验单证、申报时间地点等手续制度,对估价争议的解决、违章处理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狭义海关估价制度是指海关估价准则、估价方法和海关估价的具体操作规程等规定。
问:海关估价制度的关键在哪里?
答:海关估价制度的关键是估价准则。因为估价准则不同,估价方法就不同,价格制度也就不同。比如,以CIF为估价基础审定的完税价格就要大于以FOB为基础审定的完税价格,如果两者税率相同,前者应征的关税税额要大于后者,这样,前者的实际关税水平就要高于后者。另外,税率的变动比较敏感,而改变估价的方法却不易被发现,也很难证明其对关税影响的程度,所以海关估价对征收关税所产生的影响,比起单纯地降低或提高税率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问:WTO关注海关估价的原因?
答:海关估价是国际贸易通关程序中的一个必要的环节,但如果不适当地进行海关估价会对国际贸易造成阻碍性影响或歧视性影响。比如,武断地高估价格实际上就会提高关税的征收金额,也就等于变相地提高关税税率,从而造成阻碍性影响;当对来自不同来源的同种商品使用不同的海关估价方法和标准时,就会对国际贸易产生歧视性影响。这样,海关估价就成为一种非关税壁垒。各国很早就对这个问题有了共识。因此,在1947年10月30日GATT的原始文本中就专门制定了海关估价条款(即GATT第7条),其根本原则在于“实际价格”这个概念,要求各缔约方的海关估价规则必须公正地、非歧视地实施且与商业行为保持一致。其实质是防止海关估价成为国际贸易的一项非关税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