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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九月一日起施行

资助困难学生上大学的又一项重大措施
2002-05-2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朱文琴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21日电从财政部、教育部今天举行的国家奖学金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奖学金”,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全国每年定额发放给45000名学生,其中10000名特别优秀的学生享受一等奖,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35000名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当年的全部学费。

随着我国高校在校生人数的快速增长,由于种种原因,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也相应上升,据初步调查,目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约占20%,其中特别困难的,达到10%。让更多的人上大学,让更多的人上得起大学,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根本利益。因此,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因此,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必须采取一切可能、有效的措施和政策,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

在两部制定印发的《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奖学金资助的对象是,全国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简朴;身体健康;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评审完毕。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还规定了具体的监督和检查办法。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还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地方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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