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日前制定并公布了《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从2002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1995年1月16日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建设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信息产业部出台此规定目的是规范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行为,避免卫星网络之间、地球站与共用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促进卫星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
该规定所称的卫星通信网,是指利用卫星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若干个地球站组成的通信网;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与空间电台通信或通过空间电台与同类电台进行通信的电台。
国家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实行审批制度。建立卫星通信网,必须取得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必须按照该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该规定明确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
建立卫星通信网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通信网建设的统筹规划,按照国家建设管理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可上www.mii.gov.cn上查询。
该文件的附则还规定,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地球站,须通过外交途径向信息产业部申请批准。卫星移动业务中移动地球站的使用管理规定则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