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山东三孔、四川碧峰峡、九寨沟、三星堆遗址、四姑娘山、滕王阁、武当山等景区经营权被转让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今已有至少19个省市区、300多个大小不一的景点加入此列。与此同时,针对景区经营权能否出让问题,学者专家们各持己见,争论是时缓时急,有时甚至达到白热化程度。
有关专家认为,和风景旅游资源相关的内容应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是指涉及风景名胜范围内的旅行社、餐饮、娱乐文化、运输服务、房地产等。非经营性项目则是指风景资源、自然与文化遗产以及风景区特有的专营项目(如风景区的门票专营权)。
中国社科院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郑玉歆认为,经营性项目经营权的出让非始自今日,也非中国独有,它的出现盘活了资源,有助于经营活动的改善。然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的风景资源本身,绝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经济资源,不能按一般的商品原则处置。
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和风景名胜区至少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独特性和相当程度的珍稀性、非人工再造和不可逆性、不能改变其原有形态的特性等资源特殊性。它们是公共资源,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资源,因为它们还具有全国或全世界的唯一性、不能重现性、不能再造性。郑玉歆教授认为:对遗产资源的开发一定要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采取慎重态度。让脆弱的、具有不可逆性的遗产资源担当起拉动经济增长的重任是一种短视行为。
世界自然遗产、国家风景名胜区具有科研、启智、教育、游览、审美等多种功能,而具有经济价值的游览只是其功能之一,且只占全部价值很小的部分,非经济价值才是价值构成的主体。而且,占据很小份额的经济价值深深地依托于那些并不为大众所识的、具有丰富内涵的非经济价值。所以不能本末倒置,错误地将风景名胜区混同于经济开发区,将保护性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的世界遗产和国家风景名胜区,片面地当作第三产业旅游资源进行经济开发,导致遗产遭受破坏。
郑玉歆指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的管理都采取政府统一管理模式,这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应该是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破坏资源的行为。
然而,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的刘德谦教授却认为:目前某些企业通过合同获得某一旅游区域的有时段限定的经营权,实质上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租赁活动。国家将国有资产授权地方或部门管理经营,被授权方在不改变所有制的前提下,有期限、有条件、有偿地将经营权暂时让渡给承租方。就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个权项而言,这里承租方所暂时获得的经营权,只是出租方从国家授权中所获得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中的一小部分,不仅这些权利必须按时归还,最重要的是处分权一直在出租方手中(即在国家手中)。因此,这一让渡并没有改变风景名胜的权属本质,其原所具有的科研等多种价值也并不一定会降低。有些风景名胜的经营权并没有出让,也并未保护好。有资料显示,“水洗三孔事件早已成为事实,若是这样,就不能完全断定为景区经营权出让的错。另外,受我国经济能力的限制,有些贫困地区,根本无力开发旅游资源,而有期限的出让景区经营权则是吸引社会资本、解决就业、发展地方经济的一个途径。
当然,什么事情都不能搞一刀切,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除了租赁活动双方应该遵守法律规范和合同责任外,目前由于有关条件尚不成熟,因而应当制定出区别对待的办法,划出经营权可以出让、可以部分出让、不能出让的界限:如具有特殊价值的世界级或国家级自然与文化景区,是不能出于商业目的随意开发的;而有些景区的经营权,则可以转让或部分转让。
长期以来,政府职能部门集风景区管理者、资源保护者、旅游服务市场经营的参与者于一身,很容易混淆了风景资源保护管理与旅游业经营之间的界限。这种政企不分的管理模式导致一些部门把风景区单纯看作经济、利润载体,只重视其经济功能,而忽视了生态、教育等方面的功能。加之,国家把风景名胜区一律交由地方管理,导致一些地方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和自然文化遗产的所有权“虚化,名为国家所有,其实际管理、收益、支配和处置权则归地方政府。专家指出,这已成为风景资源屡遭破坏、资源所有权以各种形式变相转移的主要原因。
中国社科院博士依绍华说:“的确,如今景区经营权转让存在许多自身难以避免的弊病。
目前的景区经营权转让,通常的做法是企业与景区所在地方主管部门签订开发经营协议,其他利益主体并不参与协议的商定,如此很容易引发国有资源利益受损或寻租行为。此外,国内还没有评估旅游景区无形资产的标准,例如滕王阁、九寨沟等景区所提出的经营权转让价格远远不及潜在的价值,因此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况且,许多景点在出让经营权时过分注重眼前利益,而忽略对长远资源的维护和投资的限制,以至于经营者不能兑现当初的承诺,使景区流于粗放型开发,所有者却无从监管。
被多家媒体评价为具有示范效应的“碧峰峡模式其实也有一定不足。例如,万贯集团对于碧峰峡景区独家垄断经营权的获得并没有引入市场机制,很容易产生寻租行为。另外,政府监管约束力度也不够。
谈到这种现象时,中国社科院博士依绍华认为,实际上,出让景区经营权等市场化手段并不一定造成资源破坏,而真正的破坏往往是规划不周、认识不足、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结果。
我国目前对景区缺乏统一的管理监督,条块分割,职能交叉。国外大多数国家遗产资源和风景资源(如国家公园)由环境保护部门(环境部)或资源部门(内政部)管理,机构独立,资源属性清楚,责任明确。而中国的自然保护区涉及到的主管部门达9个以上,以致出现了报上所登载的武当山“管景区的管不了景点,管城建的管不了规划,管山的管不了林,管庙的管不了人这一奇怪的现象。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主任张广瑞指出:“这样非常不利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因此,刘德谦认为,关键不是由谁来经营的问题,而是怎样经营,能不能经营好,如何才能经营好的问题。尽管国家有关方面三令五申不允许出让,但根本阻挡不住一些地方已经下定了的决心,反倒可能使这种行为更加隐蔽,更不利于管理和监督。当务之急是对有关景区经营权出让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是唯一一份关于国家风景名胜的法律文件。但因该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后来也未根据实际变化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以致才出现了监管的“真空。
因此,被采访的所有专家几乎无一例外都呼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对景区出让经营权问题给予明确规定,对经营者的资质要科学审核,签订的合同对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应有明确细致的规定。比如规定企业的营业收入中,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景区保护;合同期满后,景区保护水平必须不低于一定的指标;经营期间,应严格遵守景区总体规划,应根据环境承载力来确定客流量;在项目增设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必须经国家有关方面及各方专家严格论证等。再如,在目前无法精确计算景区价值的情况下,可集合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资源进行价值界定。还应强化分级分区管理的力度。如明确哪类景区不可以出让,哪类可以,可以出让到何种程度,对于景区和项目开发必须有严格论证和规划。总之,法律规章要力戒空话,在强调相关原则的同时,还应出台实施细则,以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另外,现有的资源监督管理机制已经不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保护自然风景资源。专家建议,政府职能部门从风景区的市场经营性项目中退出,不直接承担任何盈利性业务,专司管理职责;加强行业管理权威,理顺管辖区内各职能部门的权力归属;建立完备的监督措施,由各方专家、官员以及公众共同组成监督委员会,对开发经营行为实施全程监控。
由于经济基础的差距,我们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旅游资源的管理模式,但是它们完备的法律体系、详细而严格的开发规划、明确而到位的管理措施,无疑对我国的资源保护和开发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只有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约束,同时改进和完善我国现有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管理方式,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导公众参与监督企业的行为,运用法律和市场的手段,保证国有资源的保值增值,保护生态环境,才能真正做到利用和保护的双赢,实现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