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5日电 今天上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北京市将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即提前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排放限值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的第二阶段排放限值。
北京市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自2002年8月1日起,北京市执行GB18352.2-2001规定的型式认证排放限值和GB17691-2001规定的第二阶段型式认证排放限值;凡在北京市销售轻型汽车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生产企业,自2002年8月1日起,可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型式核准申请,由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并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通过型式核准并列入国家环保总局公告的汽车,由北京市负责按上述标准的规定,对在本市销售的汽车实施生产一致性检查,不符合标准的汽车停止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对已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并已获得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税的车型,不再重新进行型式核准。
据了解,此方案在北京市的实施比国家对第一类和第二类轻型汽车实施规定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的时间分别提前了2年半和3年半。北京市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GB17691-2001规定的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相当于柴油发动机欧Ⅱ标准),也比国家标准规定实施时间提前1年零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