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规定是高法第二次全面系统地对适用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的司法解释。新规定将于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最近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颁布距今已有16年,高法上次对其进行的司法解释距今也有11年,现有的法律依据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入世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严格规范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从制度上有效制止破产逃债,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建立破产监管与善后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职工等劳动者的保护,确定对破产企业投资权益的追收范围与措施,加大对直接责任人员破产法律责任的追究,完善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协调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