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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给上海人报销医疗费

医保改革牵一发动全身,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今天——
2002-08-11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谢军 我有话说

困扰多年的职工医疗费拖欠问题成了历史

上海有一位女职工不幸身患尿毒症,换肾之后每个月还有将近6000元医药费用,按劳保规定,她自己应承担10%,也就是500—600元,然而她所在的单位连年亏损,直到最后破产也无法报销拖欠她的巨额医药费用。就在对生活几近绝望的时候,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不久,上海开始推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很快,这位女职工报销了拖欠已久的医疗费用。

在上海,医保系统已经建立了计算机管理系统,连接了全市所有定点医院、区县中心、定点药房等相关医疗机构,只凭一张“社会保障卡”,患者便可在全市任意选择医院就诊,医院与医保局实时处理医疗费用的时间不超过2秒钟。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实行医保改革前,上海全市有医疗欠费的企业近5700家,涉及职工147万余人,欠费总额高达18.4亿元。在被拖欠医药费的职工中,有不少是困难职工。然而从2000年底开始实行医保改革到2001年底的最初一年里,上海就基本完成了医疗费清欠工作,并使困扰多年的职工医疗费拖欠问题成为了历史。

据统计,到2001年底,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近7万家,覆盖了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和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保职工660多万人,参保率达99.57%,实现了劳保和公费医疗制度的并轨,职工基本医疗得到了保障。尤为可喜的是,上海医保改革没有加重企业的负担,相反减轻和均衡了企业负担。医疗改革前,上海职工医疗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为19%,国有企业甚至达到23%,医保改革后,医疗保险的筹资比例为14%,社会医疗费总体负担水平下降,特别是国有企业负担明显减轻。

2001年,上海市医保基金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资金结余,地方附加基金超支,两者相抵收支总体平衡,这标志着,上海已经初步成功建立了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覆盖全市各种经济成分和就业形态的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保改革牵一发动全身,难度很大,那么,上海是如何顺利推进这项改革大业的呢?

制定医保方案既贯彻全国统一原则,又紧密结合上海实际

上海市委、市政府认为,要使整个医保改革顺利成功,医保改革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就必须做到认真贯彻全国统一原则的同时也要紧密结合上海实际。

在确定医保筹资比例时,上海既充分考虑到本身原有医疗保障水平比较高、城市老龄人口比较多的特点,同时,也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把筹资比例定位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4%(其中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2%)。在按社会平均工资10%作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对退休人员适当降低了起付标准;通过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对最高支付限额(即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以上的医疗费给予支付80%。这样,住院且因病情特殊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的职工负担可大大减轻。

同时上海根据职工的退休时间、出生年月及参加工作时间等因素,将参保人员划分为“老人”、“中人”、“新人”,并分别确定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对“老人”照顾,对“中人”关心,对“新人”则鼓励他们增强对身体健康的自我责任。从实际效果看,较好地体现了社会公平,减少了社会震荡。

在医保改革过程中,上海始终坚持了渐进式和“三性”的统一。先通过试点探索经验,再在面上推广实施;先将从1996年以来已经纳入市医疗保险的550万城镇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再将情况比较复杂、矛盾比较集中的90多万公费医疗职工纳入进来,最后解决3—4万特殊人群的医保问题,从而保证了改革的平稳出台。

分担机制合理,医疗保障多层次

在解决了基本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的基础上,上海对特殊困难人群医疗负担过重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政府适当增加了参保职工的收入。在医保改革过程中,上海对全市退休人员增发了养老金,对其中高龄低收入者再增发一块;对企业职工,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490元;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增加2%的补贴性收入。

其次,为了保障困难群体的医保待遇。在医保方案中,上海将全市协保、下岗、非正规就业、合作联社职工等都纳入医保范围,通过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和降低缴费率等措施,保障他们与一般职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考虑到困难群体的实际负担能力,上海还采取了多项医保减负措施,如,对门诊大病患者,降低自负比例;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医保对象,可提前两年享受退休时医保待遇;对低收入困难群体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以下的自负部分实行减负,减负比例最高达85%。

再次,加强了政府医疗救助力度。2001年3月份,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做好医保对象中困难群体和大病重病患者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八项措施。其中,市总工会创办“公惠医院”作为医疗实物救助的实现形式,受到困难群体的欢迎。作为医疗救助的归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实施了“特殊医疗救助”,将申请补助的标准从最低生活保障280元提高到420元,并规定当医保对象在发生医疗费时,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剩余部分不足以支付个人自负医疗费的,可以提出申请医疗救助。这一措施,极大地缓解了生活困难群体“吃饭”、“吃药”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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