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3日电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济庭日前推出一项举措:在民事案件中的经济案件中,将诉讼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方当事人。
诉讼风险告知包括以下内容: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将承担不予审理的后果;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诉对方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应举证予以支持,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超过举证时限提供的证据,法庭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不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其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的后果;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域外形成,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况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法庭提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另外,书面告知的还有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和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北京市、区各级法院率先推出这项举措,不但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减少了诉讼中不必要的浪费,节约了诉讼的成本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