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查某些机关下发的文件,很容易见到这样的规定:如果单位年终工作考核未达标,不得参与评选先进;如果单位出了安全责任事故,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如果单位存在不团结现象,有关责任人不得参评当年先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真有点像有些医生,不管你是什么病,来了就先给你吊上两瓶糖水再说。想必大家有所察觉,在这些机关,“评选先进”竟然被异化成了惩罚工作失误者的“板子”。这是不应该的。
《辞海》这样解释“先进”:“在许多人或同类事物中最为进步、可作学习榜样的。”“最为进步”和“可作学习榜样”是各种先进的总标尺。而上述某些机关的“如果怎么怎么,就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的做法,有违评选先进的宗旨:评先进本是一种奖励性手段,只给“最为进步”和“可作学习榜样”者。而“如果怎么怎么,就取消评选先进资格”者,有以“不奖”来“代罚”的倾向,这样做,既使评选先进变了味,实际上也达不到惩罚的目的,因为“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的惩罚太轻飘飘了,如此低的“犯错成本”,不可能让犯错者记住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