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8月31日电新的学年即将开始,河北省委、省政府纠风办和省教育厅联合发出公告并公布公开电话,严禁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中小学以各种名义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收费。
公告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并且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四不准:实行“一费制”的贫困县按省政府规定一次性交费后,不准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准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九”达标欠款等名义向学生收费;不准通过学生征收教育附加费和各种名目的集资费;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准违反规定向中小学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
公告同时对中小学提出十不准:不准代办或向学生推销保险;不准向学生强行征订报纸杂志等;不准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不准以“勤工俭学”的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不准利用节假日进行补课,尤其是有偿补课;除经省教育厅批准推荐使用的中小学教学用书外,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组织编写各类复习资料并强迫学生统一购买;凡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和防疫费以及与校外教育有关的影片费等,必须按照“多退少补、不得赢利、及时结算”的规定执行,不准截留和加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其收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并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准擅自提高标准;不准挤占计划内的招生指标;不准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和建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