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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艺术的界限

2002-09-06 来源:光明日报 牟纲 杨家安 我有话说

以身体、形象、行为过程来进行创作的艺术形式——行为艺术,前一阶段在一些地方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行为艺术家的行为,早已超出了艺术的范围,与人性、道德、法律相悖。人们看到和感受到的,不是充满人道主义的真、善、美,不是使人心灵震颤的感情冲击,不是给人带来美的享受的艺术,而是荒诞、色情、暴力和血腥,是一些人哗众取宠的心理变态。

行为艺术始于西洋,被视为前卫艺术的一支,其影响是多方面的。行为艺术在本质上可以定义为一种自由的生命活动,它通过艺术家的行为的偶发性使观看者产生很多的感悟,将观看者带入一定的情境之中,从而感受到艺术的魅力。应该说,这些行为有的是美的,有的则是丑的。自1985年,行为艺术在我国出现以后,由于和人们的审美观、道德观以及社会传统反差较大,某些人的行为是否可以冠以“艺术”,始终引起人们的争议。某位行为艺术家赤身裸体涂满蜂蜜,端坐在一个肮脏的公厕里两个小时,让身上落满苍蝇;另一位行为艺术家与一头骡子喜结良缘;还有一位赤裸裸地从剖开的牛的腹腔中爬出来;在某地举办的当代艺术展上,有人将10吨苹果倒入广场的水池中,试图来演绎“生命从新鲜到腐烂的过程”。这边有人在树上高高挂起的巨幅裸男照片,地上插着套着避孕套的胡萝卜;那边女裸体被当成画布,有人在尝试所谓的载体绘画……

这些是什么行为?是什么艺术?它离艺术十万八千里,是对人性、艺术的背叛。

行为艺术绝不是突发奇想的儿戏,更不是怪异的或极端的行为!在多元文化时代的今天,行为艺术作为艺术的一种形式,进入我们的生活之中,这本无可非议。大多数行为艺术的确启迪了人的心智,丰富了人们的想象世界和认识领域。但上述的一些行为,人们无论如何也不敢恭维。他们所谓的艺术行为,早已超出了艺术的范畴,与道德、法律相悖。其实,这些人无非就是以前卫艺术作标签,用怪异的或极端的行为,强烈地刺激人们的感官,从而引起社会的注意,达到其成名的目的。

这样下去,行为艺术将走入死亡。人的行为或艺术行为,还是应该趋向人道主义的真、善、美,趋向人性的健康。那种认为只有变态、反常的怪异追求才能表现人性的深度、才是新美学新艺术的未来发展方向的观念,是一种现代蒙昧主义。

艺术作为一种想象的珍品和理想的寄托,几乎是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开始而产生的,它始终是人类最忠实的一位精神伴侣。优秀的艺术给人以鼓舞、力量和美的享受,使人精神净化、人格升华。今天,中华民族要振兴,国家要富强,首先要有一种振奋的精神,这种精神也是民族的精神。一位有责任心的艺术家,就要通过艺术来弘扬、体现这种精神,创作出更多积极向上,鼓舞人们斗志的作品。这才是人们真正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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