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些年国民经济发展格局的变化,一直缺乏融资渠道的民营中小企业的贡献率不断加大。这一态势在近两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呼吁建立民营银行性质的中小金融机构,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显然,这一思路是有其明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我认为这是一种出于权宜之计的思路,短期内对解决现存问题可能会有一定效果,但用发展的眼光看,这种思路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按此设计定位,我国民营商业银行的发展将走进误区。
首先,民营银行的市场定位涉及到其规模的确定、金融业的长远发展问题。如果市场定位于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通常要求我们设立的民营银行是中小金融机构。这样,新设的民营金融机构在全国金融业竞争格局和金融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贡献不会是实质性的,而只能是拾遗补缺性质的。但在目前资本形成渠道多、社会民间资本充裕的情况下,利用混合所有制方式设立民营银行,没必要限制其规模以及相应的服务领域和对象。民营商业银行的功能与其他产权投资形成的商业银行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有按照市场供求状况设计新产生的银行,或说让市场选择新设银行的规模及服务对象和领域,才能使银行真正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营,新设立的银行业也才能促成金融业新的竞争格局的形成。而这一点是我国金融长远发展不可忽略的重要战略问题。
其次,就金融业尤其是其中的银行业而言,其业务市场处于竞争性领域,这一市场不存在业务竞争上的排他性。否则按业务或其他标准划分市场份额,必然导致市场的行业或局部垄断,牺牲市场效率。如果将民营银行定位于服务中小民营经济,可能由于民营经济的发展这一微观基础的现状与趋势的变化,导致新设民营银行的经营处于两难境地。其一,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风险型中小企业,由于其经营领域的特定性,尽管其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但普遍存在资金负债率高、内部管理不完善、信用状况不理想等问题。金融业或者说其中的银行业的性质——追求利润最大化,决定了其设立的初衷不可能是“爱贫嫌富”的,否则,就不可能是商业银行,而只能是——或者是出于扶植产业发展等目的,履行政策性银行的职责,或者是履行政府财政的职责。其二,如果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良好,它就不可能唯一地成为民营银行的服务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银行都应该有权利寻找自己的客户,而不应存在服务对象选择上的屏障。当银行和相应的企业互相选择的结果达成契约时,我们人为预先设计的民营银行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链条就将中断。显然,这种按惯性思维设定的民营金融机构定位将引致民营金融机构一出生就注定要走向末路。
再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有选择企业的权利,同样,企业也有选择提供服务的主体——金融机构的权利,特别是成长性企业,当其成为众多的金融机构争夺的黄金客户以后,企业自然可以根据其潜在的合作伙伴的规模、经营机制、服务质量、产品结构等要素,做出自己的选择,确定相对稳定的合作伙伴。这种市场选择的余地和机会决定了民营金融机构和民营中小企业之间不可能建立单一的、一成不变的合作关系。
最后,从民营银行与民营中小企业双方来看,将民营银行定位于服务民营中小企业,一定程度上是初设民营银行方面的一厢情愿,而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从长远发展来看,不仅能在效益成长中渐次发展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区性商业银行甚至外商投资商业银行的客户,即便是在短期效益不十分明显,但又有发展潜力的情况下,也可以利用风险资本、政府担保、二板市场上市等渠道获得金融支持,这样,它就不会单一地依赖民营金融机构。
据此,我们认为,考虑到短期内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十分畅通的现实,新发展起来的民营金融机构可以将服务中小企业作为其设立的短期目标,但长远的发展目标应该定位于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促进我国金融产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我国金融业竞争格局的形成,促进金融产业产权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在此基础上,促进金融业经营机制的改革、服务质量的改进和金融业整体竞争能力的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