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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就业

2002-10-22 来源:光明日报 李义平 我有话说

再就业问题是当前影响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安定团结的重大问题。然而,市场经济下的再就业显然不同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的再就业,这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的。

再就业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

当我们从计划经济下的没有失业(实际是隐性失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时候,我们必须认识到一定程度的失业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常态。在市场经济下,就业、失业、培训(学习),再就业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由于我们特有的经济发展阶段,这种“不断进行的特点”将更加明显。

1、一定程度的失业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常态。市场经济这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够造就相对于需求而过剩的劳动力供给,是因为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不仅是一种趋势,而且是一种不断加速的趋势,特别是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后。此外,市场经济这种生产方式也需要一个劳动力“蓄水池”。这样的蓄水池对于经济发展起码有两个积极作用:一来对已经就业的劳动者形成压力,从而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促使他们珍惜工作机会,敬业爱岗。二来有了“蓄水池”,企业可以在不断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中比较方便地寻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劳动力。除了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本身可以造成劳动力相对过剩之外,社会保障以及人们对闲暇的追求,也可以使一些人在一段时间内以闲暇代替劳动。对于这种市场经济下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的失业,即常态,或者正常状态下的失业,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称之为“自然失业率”。

2、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的特点使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和总量矛盾由于叠加而更显突出。我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国有企业的改革,二是二元经济结构中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国有企业的改革,是要使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当国有企业沿着这个方向改革的时候,必然要注重效益,计算成本,“减员增效”是这种改革的必然逻辑。把国有企业的体制存而不论,即使从纯粹结构提升和结构调整来看,相当多的劳动者的素质并不适合新的就业岗位。于是我们看到:一方面经济的发展、结构的调整总能创造出新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相当多的劳动者的素质又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提供的新的就业岗位。这是一个结构性矛盾。

除了结构性矛盾,还有总量矛盾。我国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在农业部门蕴涵着无限供给的剩余劳动力。在一个开放的背景下,我们必须考虑农民的就业。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力的供给,加大了与有限的就业岗位之间的总量矛盾。

3、社会的发展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越来越少。笔者把劳动划分为传统意义上的劳动、知识经济和高科技意义上的劳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即一般的体力劳动,也包括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脑力劳动,如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所讲的

“耕”的劳动和“织”的劳动。知识经济或高科技层面的劳动,是指新知识含量更多的劳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是随着用更为先进的科技手段武装和改造传统部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越来越少。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货币对人们的边际效应将会下降,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们将更多地选择闲暇。上述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就使得从世界范围来看,伴随着单位劳动时间效率和收益的提高,人们的总体劳动将越来越少。

以上分析说明再就业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常态,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在我国经济和改革发展的特殊阶段,这一问题相对突出也是一种客观事实。

政府解决和促进再就业的手段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把失业和通货膨胀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限度内,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的两大目标。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时期,政府应当也必须高度重视再就业问题。然而,也正是因为处于过渡阶段,我们解决再就业问题的举措必须符合改革的方向,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重复计划经济的作法。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从长远看,我们要逐步发展和培育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显然,尽可能地用市场的方式解决再就业问题,是我们的基本思路。

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用市场经济的方式解决再就业问题呢?

1、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政府在解决再就业问题时应当变直接干预为间接调控,更多地培育和发挥市场机制在再就业中的作用。按照这样的原则,在再就业项目的选择上,政府不应全盘包办,而应当着重于对再就业人员实行种种政策优惠,促使他们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选择有市场需求的项目,让市场去诱导再就业。以市场经济的方式解决再就业,对于再就业人员的培训,信息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办,但却不一定要政府全部包下来。最初的时候,政府可以提供一部分,但从长远来看,所有这些完全可以交给市场去办。政府需要做的,只是调控、整治、规范这种中介机构。

2、政府应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我国东南沿海一带的经济发展和中西部的经济发展表明,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这是因为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是农民办的,都是劳动密集型的。这样的产业选择,适应我们的劳动者素质。由于发挥了资源的比较优势,不仅经济效益显著,而且能够有效地解决失业。

但是,有些地方的政府在产业选择中更喜欢技术含量高、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的工程。其实,这样的项目由于技术含量和资本有机构成高,对于解决就业,安置剩余劳动力的作用十分有限。

总之,我们应当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在提高产业科技含量的同时要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的同时要加快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同时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各种产业和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作用”的论述,认真地加以贯彻落实。

3、政府应着力建立良好市场秩序和良好就业环境。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对于下岗人员再就业,对于有利于再就业的中小企业,要给予各种优惠政策的扶植。然而,在具体落实时,有的地方的作法却不能令人满意。例如,有的地方办事效率低下,手续复杂,有的地方的主管部门的个别人员出于自己的私利,对这些再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或者有利于安排再就业的民营企业实行卡、压,增大了交易费用,破坏了就业环境。我们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不仅要整顿物质生产和流通领域里的不良现象,对于这种破坏就业市场的不良现象也应当大加整治。地方政府如果想在就业中作出积极的贡献,就应当努力提供好的就业环境及其他公共产品。

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准备再就业的人员应当转变观念和行为方式

再就业是每一个准备再就业的劳动者的再就业。尽管政府、社会可以为其创造一个好的环境,提供一些优惠的条件,但这毕竟是外部条件,真正起作用的是内因,是劳动者自己。

就劳动者自己而言,首先需要转变观念,要认识到不能希望政府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什么都包。有了这样的思想认识,就会少一点怨气,就会直面市场的选择。这样去认识问题,不是说不要政府的关怀,也不是说政府不应当关怀,而是说,只要政府给提供了平等的竞争机会,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和社会秩序,就是市场经济下一个负责的政府能够提供的更有效的关怀,剩下的就是我们自己的事了。

作为观念的变革,我们还必须重新确认就业的标准。计划经济下所谓就业,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安排一份稳定的,甚至一辈子都不变的工作,有一份稳定的收入。如果用这样的标准来要求产业升级日益加快,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的市场经济,显然是不合适的。市场经济下由于供需双方的选择,劳动力流动肯定频繁,就业形式肯定是多样的。

作为下岗工人,如果准备再就业,还必须从“国有企业职工”这种设定的思想障碍中解放出来,放下“国有企业职工”的“架子”,一切从头开始。现在虽然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但也不是没有就业岗位,但是相当数量的下岗工人,特别是大城市的下岗工人不愿意干,自己束缚了自己。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产业结构提升的加快,学习已经在不知不觉之间成了人们的第一需要,成了人们安身立命的根本。人们可以通过学习在社会提供的技术含量更高的岗位就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从低层次的酬劳对应上升到更高层次的酬劳对应。社会有关部门的培训是学习,自己积极主动地学习也是学习,学习可以使我们解放思想,学习的新本领可以使人们适应新的劳动岗位。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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