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修改并将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作出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并不一定非要流血牺牲才受表彰,智斗歹徒、不伤毫发的更值得表彰和宣扬。这一规定的新意颇令人寻味。
我们知道,一件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这使好人措手不及,来不及全面思考,更来不及进行反击方面的武器准备。因为一次犯罪,有的只需几秒钟就实施完毕。如果好人左右权衡,罪犯往往已逃之夭夭。正因为这种突发性、瞬时性,在公安机关来不及制止犯罪、抓住罪犯时,社会就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及时制止犯罪,减少群众及国家的损失。但是,尽管见义勇为者没有一点思想准备,更不可能事先有用于反击和自卫的武器,但是罪犯却是有备而来,刀枪在手,有计划地突袭。如果只是一般的小偷,只要有人站出来大喝一声就能制止犯罪的话,这样的见义勇为就应该提倡。问题是:怎样分辨出他们是一般小偷还是穷凶极恶的歹徒?现在很多刑事案件的发生,歹徒多是有刀有枪有棒,往往是团伙几人密切配合,各有分工,相互合作、接应,这时赤手空拳见义勇为,就有生命危险,就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面对持有刀枪棍棒的歹徒行凶,要制止犯罪,就不应该作无谓的牺牲。因为若自己受伤甚至牺牲生命,不仅不能制止犯罪,而且还给自己、给家人和国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因此,面对突发的刑事案件,应视具体情况,提倡、鼓励人们见义巧为,见义智为,即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各种方法,机智巧妙地同罪犯周旋,在有效保护好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用尽可能少的成本与代价,制止犯罪,抓住罪犯。
因此,江苏省的这一《条例》鼓励人们见义智为和巧为,减少流血牺牲,有效制止犯罪,值得认真借鉴,广泛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