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阅近年来出版的有关书籍时,笔者发现有数种著述讲到,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中有清方允许和保护基督教在华传布的规定,有的甚至具体引录了所谓《南京条约》中的文句:“耶稣、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自后有传教者来到中国,一体保护。”但是,据笔者核查,《南京条约》连同随后所签订的《虎门条约》和《五口通商章程》都没有涉及有关“教权”的规定。那么,在今人的著述中为什么会出现无中生有的错误呢?
进一步推究,上述条约中没有涉及教权内容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下述因素尤其值得注意:胁迫清政府签订该约的英国方面,在以炮舰初步打开中国国门的当时,最关注的利益焦点是据地“通商”,而“传教”尚属相对次要的事项。尽管当时英国已有传教士在华秘密活动,但英国的基督教主要是新教教派,其入华的历史较短,根基不深,并且新教在活动方式上也不像天主教派那样横暴,而是相对“温和”。正因为如此,使得要趁火打劫的以法国为首的天主派教势力颇感“遗憾”。在随后美国和法国胁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中,这种“遗憾”才得到弥补。
首先,在1844年7月3日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规定:“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或久住,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显然,在这中间包括允许美国人在通商五口设立礼拜堂即教堂的内容,这应该说是中国近代史上中外不平等条约中关于教权规定的滥觞。在《望厦条约》签订后三个多月的1844年10月24日,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了《黄埔条约》,其中关于教权方面,不但规定法国人可以在通商五口“建造礼拜堂”,同时还规定:“倘有中国人将佛兰西(按“即指法国)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比照《望厦条约》,这里明确增加了禁止华人毁坏并责成清方保护法国教堂的内容。需要注意到,这与具有“保教权”并在华有着颇深根基的法国天主教势力的直接策动分不开。正是在他们的直接策划下,法国方面不但胁迫清方同意在约款中写入有关教权的内容,而且还接连要求清方明令对基督教弛禁和给还禁教期间被没收的教堂旧址。清廷则被迫原则性允准,但同时又坚持宣明“外国人概不准赴内地传教”(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即1846年2月20日上谕)。由此看来,当时清廷的禁教政策还只是有限度地解除,并非完全彻底地取消。当时的不平等条约中更没有允许外国在华自由传教和给还其教堂旧址的内容。而有的著述中说这时外国已获得在华自由传教的特权,是不准确的。
及至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的1858年,清政府被迫先后与俄、美、英、法等国签订《天津条约》,其中都包含了教权方面的内容,尽管文字措词上各有不同,但大旨一致,都肯定基督教的“劝善”性质,规定对传教习教之人皆予“保护”。这在中法《天津条约》中规定得最为详细,并且所体现的法方的教权要求也最高,其中除了重申前《黄埔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又特别增列了一款(第十三款):“天主教原以劝人行善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凡按第八款(按:该款主要系规定法国人可持照旅历中国内地)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凡中国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这才是中外不平等条约中明确规定传教士可入中国内地传教的开端。
然而,《天津条约》签订后,因“换约”等事中外又发生争端,该约当时并未能法定地正式生效。侵略者借端进一步扩大对华战争,压迫清方就范。清方被迫于1860年10至11月间先后分别与英、法、俄三国签订《北京条约》,除承认前订《天津条约》之外,又续增了扩大外国权益的若干事项,其中中英、中法《北京条约》皆直接涉及教权款项。如中法《北京条约》第六款规定:“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谕,即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这是将以前清方“政策性”允准的事项进而纳入不平等条约当中,将其“法规化”。中法《北京条约》中续增的这一教权条款与该约承认的《天津条约》中的有关教权条款结合在一起,便构成了至此时为止不平等条约中有关教权的最高规定。并且根据不平等条约中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内容,列强各国可以将此条款相互援引,最大限度地共享其利。至此,清朝对基督教的限禁,才“法定”地全面撤除。
了解这样一个具体过程,细致而准确地把握有关条约中“教权”规定的“文本”义项,对于明确地认识有关国家在华逐步拓展教权的情节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