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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与汉代女性权益保护

2002-11-05 来源:光明日报 郑州大学历史系 高凯 我有话说

据李学勤等专家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分析,那里的“二年”应为“吕后二年”,即公元前186年。而就在这部距今2188年的汉代“律令”中,我们可以找到若干汉代女子充当户主、女子可以继承夫爵、子爵和财产等法律条文。因而,在没有新的考古发现之前,我们可以把《二年律令》视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保护女性权益的成文法。

首先,在《二年律令》中有女子可以充当户主的法律依据。如《二年律令·户律》规定:“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从这一法律条文看,汉代明确规定了男户主死后,其“大父母、父母”可继承和分享他的“奴婢、马牛羊、它财物”;在作为户主的儿子死亡后,其母亦可“代为户主”。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女性(祖母、母亲)在男户主死亡之后的正当权益。

其次,在《二年律令》的《置后律》中,“女子”的继承权问题和立户条件也有着详细的法律依据。如:“□□□□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从这一法律条文看,汉代已明确规定因公受伤致死的男性,可以“令子男袭其爵”并继立为户主,在没有子男、父亲、祖父、男同产的情况下,女儿、母亲、女同产、妻子和祖母可以依次享有继承爵位、充当户主的权力。

再次,关于尚未出嫁的女户主,在出嫁后如何恢复对原有财产的控制和恢复其户主身份,《二年律令》中的《置后律》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以这条简文看,汉代已明确规定,凡因父母死亡而继承户主的女性在出嫁时,其田宅可以纳入丈夫的田宅范围,但如果两者的宅舍不是比邻,则妻子的宅院不能纳入丈夫的家中;如果该女子被遗弃,那么,她便可以在丈夫死亡之后,重新索回自己的田宅、财产,并且重新获得户主地位。

最后,关于丈夫死亡、由寡妇继立成为户主后,如何享有田宅和爵位的问题,《二年律令·置后律》也有明确规定。如:“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再结合“女子比其夫爵”的简文就可认定,在汉初,如果寡妇继立为户主和继承人,国家按律授予田宅,并且可以比照以子男继承亡父户主和爵位的相关权益。

结合1999年9月文物出版社出版的长沙走马楼吴简所反映的相关材料看,以女子为户主的现象在孙吴初期的长沙郡临湘侯国中亦存在。所以,从历史的延续性规律来看,西汉初年到三国孙吴初年的400多年里,出现汉初保护“女子”继承权及家庭控制权方面的严密法规与孙吴时期“女户”的存在,都不是历史的偶然,它充分说明“女户”现象实际上是汉魏时期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在经历几十年战乱之后,汉初社会不仅存在着大量的以女子为户主的“女户”现象的可能性,而且也正是这些可能性的存在,为汉代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所以,汉初国家之所以在严禁“为人妻者不得为户”的律令条件下,能够制定出详细的法律法规来严格保护寡妇、女儿、母亲、女同产和祖母在财产继承权和家庭控制权方面的权益,并不是偶然的历史现象,而是顺应汉代社会时代要求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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