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最近,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通知,对今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安置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通知指出,做好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地方各级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通知强调,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国家机关特别是其京外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
通知要求,要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地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从2002年起,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扶持政策,由民政部会同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
通知指出,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通知最后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军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士兵退役前的教育,使他们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2002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