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等11个部门近日联合下发的意见规定,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4类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这4类人员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这份意见还说,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央有关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意见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