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4日电 日前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获悉,该公司新修订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新增加了《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条款》,这对医患双方都是一个好消息。
根据这一条款,诊疗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保险公司将对投保人给予一定的赔偿: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据对以往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回顾分析,其中只有不足20%经鉴定或审理被确定为医疗事故,应由医院对患者作出赔偿,其余80%以上都属疾病并发症、疾病的自然转归或难以避免的医疗意外,而非医务人员过失造成,但当事患者或其亲属往往不能理解,难以接受,也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双方常常为此争执不休。医疗责任保险附加意外险为这部分医疗风险的化解提供了帮助。
医务工作者对设立医疗意外保险早有呼声。一位大医院的医务处主任就曾提出,现在城镇居民看病有基本医疗保险,分担医疗事故赔偿风险有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风险也需要相应的保险,三险并行才能形成比较完整的医疗风险社会承担机制,从而缓解医患矛盾,使医疗秩序恢复到比较正常的状况。
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新问题是:医疗意外责任险的费用该由谁承担?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这项保险必须在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加保,也就是说这笔钱要医院出。其依据是,在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中,除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外,还有公平责任原则。在这里是指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对医疗意外的发生没有过错或医患双方均无过错时,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医疗责任附加意外险所承保的就是法院最终判定的这部分经济赔偿责任。人保公司有关人士认为,由医院支付这笔附加险的保费也是合理的。
但医院对此难以接受。上面那位主任指出,医疗意外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让医院承担这笔费用有些冤枉,保险费应由患方承担。她认为可以在门诊挂号费和住院床位费中加收一点钱,然后强制医院按照门诊量和病床工作情况为患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她说:现在车票、船票、飞机票中都含有意外保险费,医疗行业属高风险行业,医疗费中也应允许含意外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