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12月6日电正值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之际,全国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法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日前在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顺利通过,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明确规定了职务犯罪的性质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监督保障的办法和由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职务犯罪”作出明确界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法规同时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工作人员、负责人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如何预防犯罪工作的职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项法规的出台,在安徽引起了很大反响。此间法学专家指出,《条例》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单位领导责任制,并且纳入领导干部任期考核目标,这就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廉洁自律,而且要监督保障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廉洁公正,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这部《条例》的实施将从根本上改变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长期以来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的局面,并会对其他地方乃至全国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