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日前实施,取代了原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各商业保险公司正陆续推出依据这一新条例开发完善的医疗机构责任险种。
比如,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完善、推出了《医疗机构执业责任险》及其三个附加险:“救护车事故险”、“诊疗意外险”和“公众责任险”。
据介绍,凡医疗机构均可投保《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方即可提出索赔,主要有: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用具费、丧葬费;由于医疗事故而应给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直接造成患者死伤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险种系列涵盖了医疗机构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比如,被保险人虽未造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医疗损害使患方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应赔偿的,患方可通过附加诊疗意外险索赔;因被保险人派出的救护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使车上患者伤亡而应赔偿的,患方可通过救护车事故险索赔;被保险人从事医疗活动场所的建筑物、电梯、通道、仪器等设施,因设置管理、使用维护不当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因被保险人供应的食物饮料质量有缺陷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第三者都可通过附加公众责任险索赔。也就是说,如果医院投保了这个系列险种,任何医疗风险的出现都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这无疑是受到患者欢迎的好消息。
但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了此类险种,不等于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都可以顺顺当当地到保险公司领取赔付款。问题的关键在于,医院必须去投保,这些险种才能发挥作用。
按说这一险种也应是医疗机构所需要的。近年来,医患纠纷逐渐增多,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为了及时化解医患纠纷,全国知名的大医院沈阳中国医大二院从1999年开始,每年从全院职工工资、奖金中提取2%,用于赔付医疗差错、意外引起的患者经济索赔。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一项调查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县以上医院一年的医疗纠纷索赔金额高达42亿元,已经占医院医疗收入的5.9%。
一些法律和卫生界人士表示,医生的高风险应当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转移。如今国外普遍实行医生职业风险的社会化,美国的医生都买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生个人不再承担经济赔付责任,患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为了促使商业医疗责任险尽早为化解医疗风险发挥作用,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们期待着医院尽早投保商业医疗责任险种,同时也希望相关方面能为促进医院投保,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