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3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刘福奇诉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公司用电脑语音系统提示交费,侵犯其休息权、私密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该院向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其对电话语音提示作出调整以保护电话用户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回复,已对电话语音交费规则和内容进行了修改。
1997年4月,刘福奇向北京电信广外电话局营业厅口头申请接受预付电话费服务,后刘福奇分别采用预付电话费和按月到电话局交电话费两种方式支付电话费。1999年9月,刘福奇在支付该月电话费后,预存款账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的电话月租费。其后,刘福奇未再向预存款账号内预交足额电话费,而是每月到收费点交纳电话费。北京电信每月在5日至25日间每日一次或二次,通过语音提示系统拨打刘福奇家的电话,通知其到收费点交费。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双方的电话费预存款合同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刘福奇上诉认为其与北京电信根本不存在预存款合同与事实不符。北京电信通过语音提示系统,在交费期间内通知刘福奇到收费点交费,北京电信在主观方面不存在恶意,且提示行为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因此不构成侵犯刘福奇的休息权、私密权。在刘福奇起诉后,北京电信已停止对刘福奇的语音提示,故对刘福奇要求北京电信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